法律专家谈毛宁被刺:伪造隐匿证据者须受法律追究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11月30日18:20 北京晚报
如果毛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今晨,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先生。何教授说,这首先要明确一点,即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权如何确定?一些老百姓认为,我受害了,不报案国家无权介入,从历史上看,追诉权属受害人,不告不理,这大多属自诉案件。而刑事案大部分是公诉案,即事件本身伤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共安全,追诉权在国家,国家掌握了有关线索和证据,个人报不报案都不重要。就毛宁的案情看,已构成伤害,公安机关有权介入。
何家弘教授说,根据法律要求,任何人如果了解事实真相都应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于毛宁如果隐瞒事实真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何教授认为,不管个人隐私多么难以启齿,也应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事实真相,如果故意隐瞒,从客观上讲,是一种妨碍司法行为。(本报记者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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