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与《卧虎藏龙》的音乐版权纠纷一事,宁勇及代理律师刘兴桂昨天向本报记者明确表示,他们将于今天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刘律师说,这次起诉,有五六个被告,第一被告是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此外是《卧虎藏龙》的各制作方及中唱上海公司,最后一个被告才是谭盾,“作为作曲者,谭盾说自己不知道侵权内情,这让人难以想像。”他说:“我们只要求谭盾能够承认侵权事实。”
其实,早在前天在华南师范大学举办的一场关于版权纠纷的座谈会上,刘兴桂律师已开始“展望未来”:“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此案的成败关系到中国音乐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他说,在他与影片《卧虎藏龙》监制江志强的一次通话中,明确地表态:“这个官司要是我打输了,就再也不回学校教书、也不当律师了!”
刘兴桂认为,《卧》片制作公司与中唱上海公司的合同是在侵权基础上签订的,宁勇并没向中唱上海公司授权———“他们根本没资格转让我的著作权。”
数日前上海有媒体报道说,《卧虎藏龙》监制江志强和宁勇律师已于上月25日在广州就版权纠纷一事达成和解。并说,谭盾是无辜的,双方都应向谭盾表示道歉,并约定双方不会把协议内容见诸报端。一媒体还说:“但刘律师在第二天便违反了第三项协议,将协议的内容发表,据知谭盾对此做法非常不满。”
昨天,刘兴桂律师十分明确的告诉记者:“25日,我们确实曾和江志强签了一个协议,但绝不是有些媒体所公布的那样。”他说,他们签草的协议第一条就说明,必须承认侵权事实;第四条说,将按标准支付报酬;最后一条说,在最后达成协商,双方起草一个共同申明,并向媒体公布。
上海某媒体披露了江志强于5月29日给宁勇的一封公开信,信中说:“诉讼大战对公司的影响是利弊参半。好处在于媒体会提供持续的价值数百万元的免费广告……诉讼大战爆发后,您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不管您如何解释,媒体和互联网会继续关注您想与谭盾分享奖项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您的形象会被损害……”等等。
对这封公开信,刘律师表示了怀疑。他告诉记者,他的当事人宁勇从没收到这封信。前两天,他曾给江志强发了一个确认函,证实这封信是否他本人所发,刘律师要求他在两日内予以答复,然而至今仍没收到江志强的消息。
本报记者曾多次联络《卧》片监制之一江志强先生,但只联系上一次后就再也没有他的消息———他的手机被转到了留言台上,办公室职员也总在说:“江先生不在!”(本报记者 肖执缨 实习生 尹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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