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秋公司郑重声明:不接受胡兵单方面解约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7月25日19:50
今天下午3点,千秋公司就胡兵单方面解约之事在在北京赛特饭店举行了记者发布会。就在4天前,被喻为荧屏“金童玉女”的胡兵和瞿颖上海一家酒店举行新闻发布会向上海10多家传媒披露将与经理人公司千秋公司解除合约。
胡兵和瞿颖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与千秋影视签下了5年的经理人合约,胡兵的合约为全部演艺事业代理合约,瞿颖则是单一的影视广告代理合约。在所签合约之内,公司规定千秋有优先续约权,胡兵的续约时间是从2001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瞿颖的续约时间则是2004年到2010年。发布会上胡兵公开表示:在履行完2000年12月31日的旧约之后,不再与公司续约合作,而瞿颖则要求同公司解除目前尚有两年多时间的合约。据悉,两人一周前已通过律师函的形式知会公司,解约理由是“合约不公平”。
而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千秋公司就解约一事公布了一份致媒体的公开信,其内容如下:
据悉,我公司签约艺人胡兵,于2000年7月21日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擅自单方面宣布与我公司解除经纪人合约。对此,我公司不予接受。
1、胡兵是1996年1月与我公司签约的。当时,胡兵仅仅是一个不错的模特儿,没拍过一部电视剧,没拍过一部电影,没出过一首歌。从1996年到今天的近五年时间中,公司对胡兵准确的定位、成功的包装及投入的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是有目共睹的。至今,在公司的安排下,胡兵已拍了五部电视剧,三部电影,七条广告,公司还为他设立了个人网站。五年前的胡兵和今天的胡兵,其知名度的霄壤之别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不否认胡兵本人对事业的努力,及自身的优势,但作为一家专业的艺人经纪人公司,我们做了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我们问心无愧。
2、在公司与胡兵于1996年1月签订的《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中明确规定,我公司为胡兵“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全权单独独家代表甲方(即胡兵)接洽、安排、管理及策划甲方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代表甲方签订任何聘用协议”,“甲方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纳任何聘用从事任何演艺事业的建议”。合约期限为五年,即“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合约中同时规定,公司“享有独家权力,将合约期由原合约期延长至包括续约期”,公司“须于2000年9月30日前以书面通知行使此续约权”,续约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合约规定,于2000年7月10日在律师的见证下,将书面续约通知交予胡兵本人。至此,公司已完成了续约手续。
3、由此可见,2007年12月31日之前,胡兵仍是我公司合约艺人,我们拥有如上所述之独家权力。我们希望各演艺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客户及其他相关单位,尊重我们的合法权力,任何与胡兵有关的演艺行为,必须事先与我公司沟通,并征得我公司的书面许可。否则,我们只能以法律手段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力。对此前发生的,或由于不了解我公司与胡兵的合约关系,或明知故犯的行为,我公司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力。
4、对于胡兵擅自宣布与公司解约的行为,于情于理,我们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既然签定了合约,就必须按约行事。如果胡兵本人执意违背合约,我们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5、此次事件中,我们发出的有关声明是以“广州电视艺联制作有限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大家熟悉的“广州千秋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此说明,胡兵当时是与艺联签约的,而艺联与千秋是合作公司,两家共同组建了“艺人经纪管理部”,而千秋的作品多,知名度也高一些,所以大家只知道千秋,不太了解艺联。
广州电视艺联制作有限公司
2000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