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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日前到手 李怡青“征婚”官司胜诉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9月25日08:40  天府早报

  本报讯 日前,李怡青诉广州某媒体名誉侵权案胜诉的判决结果被强制执行完毕。

  原告李怡青曾于1997年11月10日在广州某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所谓的10万元征婚的整版广告,后被证实是人为炒作。在该过程中,广州某媒体数次发表评论文章,李怡青认为其中的一些言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状告该报和该报的两位记者。

  去年11月5日,一审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1、该报所属的主管单位南方某大报停止对李的名誉侵权,并于判决生效起三日内在该报上登出致歉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3、驳回原告要求该报二记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承担3500元,被告承担2210元。该报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今年4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2、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该报的上级主管报社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赔偿李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此外,一审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平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则由被告方承担。赔偿金已于日前被强制执行,交付到原告方手中。(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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