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该剧女主角梅婷与主演李立群
备受关注的女演员常远诉《让爱重来》剧组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判决之后又起波澜,日前,该剧出品人潘志忠、吴瑞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要上诉,准备将官司进行到底,从而使这场“换角官司”更增添了几分戏剧性和神秘感。
“换角纠纷”孰是孰非?
被称为“大陆版《搭错车》”的电视连续剧《让爱重来》,尚在拍摄过程中就因为“换角纠纷”而惹上了官司。说起打官司的缘由,当事双方各有说辞,原告常远诉称:“2001年9月29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演员和约书》,合同约定:被告聘用我主演电视剧《让爱重来》中的韩笑笑一角,后变更为雷媛媛一角,合同约定了拍摄档期为2001年10月5日-2001年11月10日,酬金总额为416000元。且合同约定被告在签约之日应付我酬金1664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的签约之日给付我第一笔酬金,被告作为先履行义务人有违约行为,且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约开始拍摄……”而被告方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则辩称:“我们与原告所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原告的总酬金为416000元,并约定原告参加演出该剧第一个工作日时支付其总酬金的百分之四十,而原告未到剧组工作,我方多次通知其参加拍摄均遭拒绝。由于原告拒绝参加拍摄,为避免我方损失不断扩大,无奈之下将原告更换为他人,我方并未违约,而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判赔30万官司再升级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2月2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远违约金3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闻知这一结果,该剧出品人潘志忠、吴瑞金当即表示要继续上诉,而剧组的两位律师——北京贝格律师事物所律师李海彦和袁烽则从法理角度向记者阐述了上诉的理由:“我们对判决结果当然是不服的,理由有三:一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剧组与常远所签演出合同并非剧组重复使用的合同,其次双方签定的合同绝不是一份在订立时未经协商的合同;二是一审法院对合同未能履行所发生的损失认定错误;三是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认定错误。”按照李、袁两位律师的说法,要么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要么共担损失——如此说来,不仅不应该赔偿常远损失,剧组因为换角而造成的损失常远还应该负担一半。针对剧组方面的这一说法,记者试图联系常远听取她的看法,最终联系未果。
官司背后的思考
暂且不论谁对谁错和官司的输赢,《让爱重来》剧组的“换角纠纷”,实际上暴露了影视圈、影视人的许多问题,正因为有了这场官司,一些问题才浮出水面。比如,演员和剧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演出合同的严谨与规范,剧组演员双方的信任度和忠诚度等,都好象没有一个具体的可以参照的标准,长期以来,许多剧组和演员之间的合作全凭“情面”,熟人好办事,即便有合同也是走过场,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后悔不迭,吃了大亏。《让爱重来》这场“换角官司”,无疑给其他剧组和演员敲响了警钟。
耐人寻味的是,尽管该剧出品人吴瑞金声称打官司完全出于无奈,可是事实上,他却“因祸得福”——“换角官司”使得《让爱重来》未映先红,吸引了无数双眼球,在这个意义上说,常远还无意中“帮”了剧组一个忙——只不过她是“无意中帮忙”,而在剧组危难之际前来救场的梅婷(接替常远饰演女一号)则是“有意帮忙”。(鲁客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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