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日前宣布,凡在公共场所,以赢利为目的公开播放的背景音乐已开始由该机构实施全面收费。这一令众多音乐人拍手称快的举措无疑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可喜的一步。知识产权意识理应“遍地开花”,近日《激情燃烧的岁月》因录音剪辑在电台播出引起的版权纠纷又为我们提了一个醒。
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以下简称《激情》)继当年那部有“万人空巷”之誉
的《渴望》之后,在大江南北连轴转地播映,这种能让不同职业年龄的观众百看不厌的情况,非常罕见。
然而随着该剧的播出,我们在报亭、音像店中看到了不少所谓的新版《激情》作品,它们往往冠以《激情》的姐妹篇之称,内容与该剧大相径庭,但销量不低。而一些地方电台也开始连篇累牍地播放《激情》一剧,所谓到处有“激情”,天天在“燃烧”。但“激情燃烧”不适度就容易“过头”,地方电台的这种做法引起了《激情》一剧制片方极大的不满,制片方就电台私自播放电视剧录音剪辑一事,准备对几家电台提起诉讼。据记者采访到的有关律师介绍,《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制作者、演员、演出单位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应该支付报酬,而对著作者有特殊声明的作品必须与著作者协商,经其同意才能使用,同时也要支付报酬。电台转播节目虽有经营与非经营性之分,但像《激情》一剧因为在观众间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在电台转播期间,节目的播出势必对其间插播的广告价位有直接影响,自然会对制片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电台在播放该剧时,也会对其做一定的编辑工作,势必会影响作品的完整性,这也侵害了著作者的权益。这几家地方电台未经《激情》制片方许可私自转播属于侵权行为。
记者从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在制片方提出异议之后,地方电台对于制片方做了非常恳切的道歉,一些地方电台积极做了回应,主动向制片方赔偿,制片方也撤回了诉讼。虽然纠纷以和平方式解决,但这一事件所露出的端倪却提醒我们在著作权问题上不可疏忽大意,媒体面对市场也扮演着商业性角色,应该在纷繁的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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