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周云川李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状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话剧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是否涉嫌抄袭小说《我是太阳》是此案争议的焦点。
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称: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作者邓一光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正当公司积极筹备将小说《我是太阳》改编并拍摄电视剧期间,自2001年秋季开始,三被告制作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陆续开始在全国各地方电视台播映。尽管电视剧片头标明是改编自石钟山的中篇小说《父亲进城》,但无论从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甚至对白等方面,都对《我是太阳》进行了大量的抄袭。经比对显示,抄袭内容多达90余处。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播映和发行,对未播映和发行的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没收或者销毁;赔偿人民币255万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答辩称: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是改编自石钟山的中篇小说《父亲进城》,编剧陈枰女士在改编《父亲进城》原著时虽然在具体情节和内容上有所扩展和丰富,但《激情燃烧的岁月》在故事结构、基本情节安排、人物性格塑造等方面都没有脱离原著的内容;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是太阳》虽然题材相同,但在主题和故事情节发展方面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根本不构成抄袭。
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也辩称:《激情燃烧的岁月》得到《父亲进城》作者和编剧的合法授权,有独立的合法的改编权和拍摄权;剧本是编剧陈枰独立完成的;是严格按照《父亲进城》和由之改编的剧本拍摄而成;两个作品主题表现、故事结构、人物设计均不同;本案原告没有诉权,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26日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方分别就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说明,并接受对方的质证。
庭审中,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应原告的申请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就小说《我是太阳》的创作过程、主题思想、发表时间及其改编权和拍摄权的转让等情况进行了陈述,并接受原告和被告的询问。
据了解,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