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随着电视剧《恩情》的热播,一场关于“电视台侵犯剧中‘原型’名誉权”的官司也应运而生。明日,这场官司的原、被告双方就要相见于法庭之上。不过,令观众不解的是,这部正在沈阳电视台热播的满带浓浓亲情、感人至深的电视剧,怎么会引发出一场“侵权”官司?本报记者就有关此事的几点疑问采访了相关人士。
赵盛强是不是该剧的原型?
在1981年的时候,通过媒体报道,大家确实是知道在吉林通化有这么一个“串子案”: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在通化市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取名叫赵达。但是,在2001年3月,赵盛强夫妇发现赵达不是自己亲骨肉,于是对亲子进行寻找。后来经过亲子鉴定发现,当年与宫克同一产房的李爱野的儿子孙超才是赵家的儿子,而赵达与李爱野夫妇却没有血缘关系,从而引发了“串子事件”。
而在这次的“侵权”官司中,赵盛强认为该剧是以发生在他身上的“串子案”的真实故事改编的,而剧中一些暧昧情节有损自己的名誉和人格,所以一纸诉状将制作方和播出方沈阳电视台告上法庭。
对此,《恩情》制片人张秀艳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十分无奈地表示:“我们从来都没说过《恩情》是以‘通化串子案’为蓝本的,他没有必要‘对号入座’。”
宣传上有没有误导之嫌?
既然《恩情》不是以“通化串子案”为蓝本的,那么为什么赵盛强如此难平气愤呢?其妻宫克表示,在许多媒体宣传该剧的时候,都是打着“通化串子案”的招牌。而制片人张秀艳却表示,在他们提供给电视台片子中绝对没有这样的字眼,所以也就是说作为制片方,他们在宣传上没有误导大家,“如果要起诉,那就应该去告媒体。”
而记者在搜索关于《恩情》的一些报道时候也确实发现,的确有一些文章是写该剧以“通化串子案”为原型。那么媒体的宣传就真的有过错吗?
一位资深电视人表示:“媒体宣传都是出于善意,为了引起大家的关注,事情出来了就去追究媒体的责任,于情于理都不妥。”
播出方应不应该成为被告?
昨日,作为该剧的播出方沈阳电视台,道出了自己一肚子的委屈。负责电视剧引进的冯主任十分严肃地告诉记者:“我们是通过合法途径购入这部电视剧的,有法律承认的购片和播出手续,所以从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上都不具备侵权的可能。”
而沈阳电视台的法律顾问张律师也郑重表示:“影视作品侵权的根源在编剧、制作方,在法院没有确定侵权存在的情况下,播出机构播出该影视作品是正常的,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负责宣传的杨先生也告诉记者,他们在宣传该剧的时候,也完全没有提及“通化串子案”这样的字眼。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