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昨天早上,打了一年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侵犯著作权案再次上了法庭。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为不满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激情燃烧的岁月》的三家制片方昨天作为被告再次出庭。
随着《激情燃烧的岁月》的热播,不但受到观众的关注,同时也招来官司缠身。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签订著作权转让
合同,购买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激情》播映后,九歌泰来公司认为该剧从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对白等方面,都对《我是太阳》进行了大量的抄袭,其中相同相似达97处,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于是告上法庭。但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总政话剧团、长安影视公司、沈阳军区话剧团联合录制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未使用小说《我是太阳》实质性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就《我是太阳》所享有的摄制权及改编权的侵犯。为此,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激情》一剧侵犯著作权案开庭审理。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是《激情》是否涉嫌抄袭《我是太阳》。九歌泰来方面认定该剧侵犯了其著作权,包括故事主线,人物、剧情发展都和《我是太阳》是一样的,其中相同相似达97处,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一审判决使用法律是有误的,因为侵权不存在量多量少的概念。只要有一处抄袭都应该算是侵权。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记者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