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表彰在我国广播电视科技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中国电子学会广播电视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决定设立 “广播电视科技大奖”,作为本学会对广播电视科技界的最高奖励,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广播电视科技领域中做出卓越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符合奖励标准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有资格获得大奖。
第三条:奖励标准
“广播电视科技大奖”授予在广播电视科技界(包括科研、开发、生产设计、教育、建设、维护、管理、标准、科技信息、技术革新等所有科技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取得杰出成就者。
卓越贡献指在我国广播电视科技界做出显著成绩,对我国广播电视科技事业有重大推动作用;杰出成就指经过两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很高科学价值或社会经济效益的新发明、新制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设计、新工作方法等。
第四条:奖励范围
1、“广播电视科技大奖”每两年颁发一次,每次授予做出卓越贡献、取得杰出成就者共两人。
2、未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大奖”的前10名候选人,授予“广播电视科技奖”。
3、已获“广播电视科技大奖”者,再做出新的卓越贡献或杰出成就时,可再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大奖”或“广播电视科技奖”。
4、已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奖”者,再做出新的贡献和成就者,可再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奖”和“广播电视科技大奖”。
5、评奖中应适当考虑系统内、大专院校和产业界代表的比例。
第五条:“广播电视科技大奖”授予奖牌、奖状、镀金会章和奖金;
“广播电视科技奖”授予奖牌、奖状和奖金。
第六条:奖励基金由学会筹集。
第七条:评奖工作由本分会的评奖工作委员会主持进行,并向分会汇报工作。
“广播电视科技大奖”由本分会委员会颁发,授奖时举行授奖仪式,并通报受奖人工作单位,向社会宣传以扩大影响,加强表彰力度。
第八条:评奖采取由分会委员会委员推荐、评奖工作委员会审议、评定、选举的方法产生。
·评奖工作委员会发出大奖候选人推荐表,由本分会委员会的委员和评奖工作委员会委员推荐。每位推荐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五名,交评委会。
·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审议资格符合要求后,委托分会的各专业委员会评定,并从中提名十二名交给评委会。
·最后评奖工作委员会从专业委员会的提名名单中评定出大奖候选人20名,再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广播电视科技大奖”受奖者2名和“广播电视科技奖”受奖者10名。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评奖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