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本报记者收到前方发来“生死合同”的传真,记者持该协议咨询了中国注册律师宁长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硕士梁慧律师以及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3位律师就此合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合同条款节选:
生存大挑战特辑———《英雄古道》志愿者合作协议(节选)
甲方:北京维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志愿者姓名
二、关于本次活动内容
2.1本次活动的核心内容是14名志愿者在神奇古老的新疆大地,用赛车、骏马、热气球、跳伞辗转于冰川、高原、沙漠、古城、湖泊、雪峰之中,进行“追捕与逃亡”,展开英雄式的竞技对抗,最后由甲方对本次活动的优胜者进行甲方所确定的奖励。
2.2本次活动的全部内容以甲方制定的《英雄古道》策划书的相关内容的策划及规则为准,但基于野外拍摄工作的许多不可控性,为确保本活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以及本节目播出安全,在野外活动和拍摄中甲方有权根据实地情况对节目内容、活动规则进行调整,甲方拥有对本次活动的内容、规则、形式的策划、制定及实施的权利,并拥有对上述内容的解释权。三、关于本次活动费用
3.2乙方无偿参加本次活动,即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除上述条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报酬即任何相关的经济收益。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5.3甲方无偿拥有独家全权代理乙方在本次活动期间所涉及到和记录及产生的有关乙方肖像、乙方故事活动日记,活动相关的文字及图片的出版和发布等一切通过各类媒介对外进行传播发布和宣传事务的权利,其全部权益归甲方所有。
5.4甲方有权跟踪拍摄乙方在参加本次活动期间的全部言行及乙方在本次活动期外的工作和生活情景……
5.5甲方对本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文字、口述、音乐、摄影、录像、图片等作品及其他任何相关作品拥有完全排他的著作权。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6.4甲方保证在本次活动中为乙方投保保险额不低于20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般残疾保险。乙方确定上述保险中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额为乙方在本次活动中的任何情况下所发生疾病、伤害或任何意外发生后应得到的最高赔偿金额,甲方对此以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乙方承认在本次活动结束后任何时间里,发生任何生理及心理上疾病与伤害都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5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后至本活动结束前不得退出本次活动,本次竞技活动开始后,乙方除身体原因(由随队医生签字证明)及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不能参加竞技外,不得擅自退出本次竞技活动:如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五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七、保密责任
7.1甲方不得将从乙方得到的关于乙方个人隐私内容(乙方自己的叙述和提供的内容及接受拍摄的内容不包括其中)泄漏、透露给与本次活动无关的单位或个人。八、违约责任
8.3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6.6、6.7、7.1、7.2、7.3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继续参加本次活动的资格,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十、协议终止10.1本协议到期。
律师点评:
一份合同要公平、合理、合法,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合同任意一方都可以向法庭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合法应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公平是看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否则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这份合同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约定志愿者(乙方)承担很多的义务,而且这些义务都是甲方无偿取得的(肖像权、著作权等),甲方可以任意利用这些去牟利,而乙方却没有丝毫利益,这是不妥当的。
这份合同对组织者(甲方)的义务是很少的,就只有摄制费用和保险费。对志愿者来说,违约责任是苛刻的,很多方面都要罚款,而组织者却不需要赔付。
我认为这份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可以向法庭请求变更或请求撤销。———中国注册律师宁长春
该合同签定得很粗糙,许多条款都存在争议或措辞不严谨。比如2.1,甲方确定的奖励究竟是多少,未定,而确定金额的有关文件应作为该合同的有效附件;3.2,此处不应使用“无偿”二字,易引起误解;5.4,“在本次活动期外”约定不明确,甲方根本无权拍摄在本次活动结束前或后乙方的一切活动,否则就侵犯了乙方的隐私权;5.5,著作权不能排他,而具有专用性;7.1,乙方自己的叙述也属于隐私内容,本条款语句前后矛盾;10.1,什么时候才算该协议到期?
本人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合同中只约定了甲方的权利和乙方的义务,没约定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利,只约定乙方的违约责任,没对甲方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规定;6.4,不管心理还是生理上的疾病都是有一定潜伏期的,不能在此合同中就约定这些未来的疾病与甲方无关;6.5,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得不退出呢?比如给乙方人身造成伤害。对甲方单方解除责任则没有约定;6.6,乙方的日记属于乙方的隐私,乙方可以拒绝提供;8.3,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硕士梁慧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不是禁止性规定,我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作为志愿者来说,没有报酬,但不用付费,而且还享有保险。这就是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我认为甲方有风险告知的义务,即什么人是不便于参加这种活动的应该写清楚。
第2.2条,合同约定“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是明显不合理的。如甲乙双方有约定不明的地方,应根据当事人当时约定的本意为原则来解释不明的条款,如果由当事人一方来解释条款,则不公平。
第6.5条属于约定不明确,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身体原因?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不好操作。根据约定由随队医生进行判断,那这种判断到底符不符合标准?客观情况很难制约。
第8.3条,合同约定比较粗糙。(第7.1条应属甲方义务,乙方不可能违反。)
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主要根据当事人的合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他们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正常情况下都是合法有效的。
看到这份合同,很多人会把乙方放在弱势的角度,但在签定合同时,乙方是有自主权决定是否签定合同的。———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姜律师
(本报记者黄蕾王璐/文 深圳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