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地点
时间:2004年8月25日—8月27日 9:00—17:00
地点:北京展览馆 (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35号 )
一、布展:
特装展台:2004年8月22日-24日8:30—17:30
标准展台:2004年8月23日 14:00—17:30
8月24日 8:30—17:30
二、撤展:
2004年8月27日 16:00以后
2004年8月28日 8:30—17:30
三、参展商注册报到(北京展览馆6号厅):
2004年8月23-27日 9:00—17:30
参展商规则(注:参展商指设展台的参展机构)
一、 设展规则
1、“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展台网上公开选位,遵循透明、公开原则,实行先交费先订位方式。
2、参展商首先登陆www.chnpec.com在“展位平面图”选位,并致电节目展办公室确认展位号,之后签盖“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展台申请表”寄送或传真至主办方办公室。
3、参展商须是合法注册机构,并服从主办方关于海关、展台使用、节目交易、保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参展商租用的展台或空地仅限于其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分配给其它机构,否则主办方有权立即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参展费用。
5、主办方拥有批准或拒绝展台申请的权利,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二、展台租用规则
1、参展商租用9平方米(3m×3m)标准展台者,可获三张场地工作证。
2、参展商租用15平方米(3m×5m)标准展台者,可获四张场地工作证。
3、参展商租用空地者,不得低于36 平方米,可获得八张场地工作证,每增加一个单位(场地增加以10 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可另外获得两张场地工作证。
4、参展商如另需场地工作证,须向主办方申请办理,每人人民币1500元(美金195)。
5、2004年8月23日起现场办理场地工作证者须交纳现金,每人人民币2000元(美金255)。
6、参展商可在节目展宣传册上免费刊登300字以内的中英文公司介绍。
三、 展台费用支付规则
1、申请展台的参展商向主办方寄送或传真发送展台申请表时,须同时支付展台费的30%作为定金,并随附付款证明复印件一起发送,否则展台申请无效。
2、参展商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展台申请表、展台费全额付款证明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主办方,展台费可享受10%优惠。
3、参展商须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展台费余额,逾期者,主办方有权取消其预定展位并拒绝其参展,所付定金一律不予退还。
4、参展商已付的展台费定金或另外交费办理的场地工作证,由于特殊原因需退出的,必须在2004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方,否则所付定金一律不予退还。
5、参展商若于2004年8月1日以后申请展位,展台费在标准定价基础上增加20%。
6、主办方在收到参展商展台申请表、展台费全款后,将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展商有效参展资格,参展商须凭此“确认函”原件到现场注册报道,领取证件、资料。
四、展台搭建
1、参展商搭建展台时,须遵守主办方的规则,在规定日期和时间内完成布展、撤展工作。
2、根据北京市消防局规定:特装展台的参展商须于2004年7月1日—7月31日将展台设计施工图(平面图、侧视图)、电路负荷图交至主办方指定地统一申报。
3、特装展台的参展商或标准展台有特殊用电需求的参展商须于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定电申请交费”工作。
4、根据北京展览馆规定:布展期间,承建商须签署“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向北京展览馆现场服务中心交费办理“布展施工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5、2004年8月25日,在北京展览馆6号厅,200平方米以上的特装展台领取3张“展台维护证”,200平方米以下的特装展台领取2张“展台维护证”,此证仅限特装参展商。
6、参展商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在2004年8月27日16:00前撤展。
7、撤展期间,参展商展品办理出门证件后,方可离场。
8、参展商须承担所有展品运至展厅及运回原地的责任和费用。
注册申请规则(注:注册申请者指不设展台的参展机构)
一、注册费每人人民币1500元(美金195)。
二、注册者请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注册申请表、注册费全额付款证明复印件寄送主办方。
三、2004年8月23日起现场注册,现场注册者须交纳现金,每人人民币2000元(美金255)。
四、主办方在收到注册申请表、注册费全款后,将以书面形式确认申请人有效参展资格,注册者须凭此“确认函”原件到现场注册报道,领取证件、资料。
五、注册者可在节目展宣传册上免费刊登100字以内的中英文公司介绍。
六、注册者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展,须于2004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方,逾期注册费一律不予退还。
七、主办方拥有批准或拒绝其申请的权利,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宣传媒介
一、意向客户预约单
为有效搭建交易平台,主办方将于2004年7月10日向已报名交费的参展商提供参展商名单,请如实准确填写“意向客户预约单”,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
二、提交信息
影视节目展宣传册将汇编参展机构、来宾名单、展场平面图等,截止2004年7月25日,请将如下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逾期将不予刊登。
1、 中英文公司简介
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地址、电话、联系人,参展人员姓名、性别、职务
2、参展节目介绍
内容包括:参展节目简介、主创人员名单、节目性质、版权归属、参展节目剧照
3、参展节目目录名单
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节目类型、节目名称、节目长度、运作状态、发行人
4、主办方有权决定所刊登信息内容的编辑。
三、宣传册广告
1、凡在影视节目展宣传册发布彩色广告者,须于2004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交付全款,并提供如下资料,逾期主办方有权取消该广告刊登资质:
1-1、四色菲林正片:
一版出片规格:216mm×291mm 出血
通版出片规格:426mm×291mm 出血,中间留6mm;
1-2、三套完整样张,否则不保证色彩质量,所有资料概不退还;
1-3、所发布广告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四、前广场场地广告牌
在北京展览馆前广场场地广告牌发布广告者,须于2004年7月30日前付清全款,并于2004年8月10日前提供广告设计的MO盘或光盘,逾期加收50%加急费。
五、免费节目宣传推广
请各参展商报名交费时,同时提供主推节目内容及剧照,主办方将酌情予以免费宣传。六、参展商只可在其展台范围内派发宣传品,张贴海报、标语。
证件
一、 参展商、注册者须佩带主办方提供的统一场地工作证方可入场;
二、 一人一证,证件严禁转借他人,遗失不补;
三、 所有证件均需本人一张一寸照片,请于2004年8月15日前,将照片(反面注明单位、姓名、职务)交至主办方制作证件。
音量水平
参展商不得在展台内使用扩音器、扬声器,音量分贝不得对其他展商或参观人士造成影响,否则主办方有权干预。
法律法规
所有参加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其它
参加者如另有特殊需要,请提前与主办方联系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