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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首歌》纠纷 你有著作权 我有商标法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6:23 新民晚报

  央视名牌栏目《同一首歌》因涉嫌侵权,近日将被《同一首歌》歌曲的词作者陈哲、迎节,曲作者孟卫东告上法庭。昨天,《同一首歌》制片人孟欣终于表态:《同一首歌》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不存在侵权问题。

  孟欣说话——

  孟欣说,中央电视台已经对《同一首歌》进行了商标注册,该节目现在受《商标法》的保护,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对于在每期节目中演唱《同一首歌》歌曲的问题,孟欣说:“我们已向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交纳了版权费,所支付的费用相当高。我们不可能向每一位歌曲作者直接支付费用,而应该由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代缴版权费。”

  专家意见——

  为了弄清其中的是非,记者咨询了对著作权官司颇有研究的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富律师认为,《同一首歌》纠纷的关键有两点:首先,《同一首歌》主题曲每集必唱,没有征得主创授权,没有付酬,是否构成侵权。富律师说,《同一首歌》主题曲每集必唱,根据《著作权法》是不需要经过原作者授权的,但是需向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付酬。比较特殊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付酬标准要由国务院另行制订。今年上半年,国家广电总局和版权局已经开始广泛调研,制定付酬标准,而目前阶段则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另一个关键是以歌名作为栏目名称的问题。富律师认为,这归根到底是“作品名称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问题。实际上,作品名称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在司法实践上已经有很多判例,而《同一首歌》节目已经注册了商标,因而受到《商标法》保护。当然,原作者也可以提出复审。

  富律师说,目前的确存在着不少单位著作权意识不强,权利人漫天要价等问题。《著作权法》的精神是鼓励创作、鼓励传播,并通过磨合,找到平衡点,以维护词曲作者的权益。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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