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苍天》男主人公原型马锡五的故事
一
马锡五处理李能与胡生清婚姻自由一案。陇东分区华池县元城区一乡有一个姑娘叫李能,与四乡一个青年胡生清自由恋爱,相许订婚。李能的母亲为了多吃彩礼将李能许给八珠区郭某的儿子。引起胡、郭两家争婚一九四二年腊月二十八日,胡、郭两家到元城区政府打官司,区政府府根据李能的意愿,按照婚姻自主原则,准许李能与胡生清结婚,区上当天给李能与胡生清办理了结婚手续让他们在区政府驻地举行了婚礼。不料婚后一个多月,李能突然提出离婚,诉称:她本不愿与胡生清结婚是区政府逼着结的。郭家也提出控告,官司打到了陇东分庭。马锡五携带卷宗,到百里外的元城区办理此案。到元成后,就向当地区乡干部和群众了解情况。后翻山越岭,到巨区政府30多里的胡家腰岘,找李能当面进行调查。胡家腰岘是一个偏僻的山村,只住着几户人家。他们走到村里已是黄昏,当晚就住在胡生清家。马锡五在油灯下,同胡家一家人一边聊天一边问情况,又同二位区长及知情群众商量解决办法,直到深夜。第二天早上,马庭长坐在庄子门前的草地上,同李能谈话询问李能订婚、结婚经过和离婚的真实原因,耐心向她解释边区政府婚姻自主的法律,劝导她珍惜自己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自主婚姻。李能见马锡五说话和气,语词恳切,能为她的自由婚姻做主,就如实承认了和胡生清闹离婚是受其母的挑唆,迫于母命。马锡五当即把小两口叫到当面作了一番劝导,当天返回元城,做通了李能母亲的工作,又做好郭家的工作,李能与郭家将诉状撤回,纠纷平息。
(二)依靠群众,坚持原则,调解处理纠纷
马锡五在调解案件中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平息纠纷。在具体调解的过程中,善于依靠有威望的群众给双方当事人做解释说服工作,他为人民解决纠纷,又依靠人民解决纠纷,马锡五常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他在物色这些人员时,一是尽量选择熟悉当事人和纠纷情况的人,二是要在群众中有威信,说话公道、处事公正的人,三是要和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及与案件无厉害关系的人。如1944年8月,马锡五巡视曲子、环县、镇原三县司法工作期间,在调解处理镇原县余家湾村慕荣祥与慕荣华土地纠纷案时,就邀请了一位当地比较有威望年年高六十六岁的老人赵启发。这位老人掌握案情真相和症结,有时解劝,有时用事实反驳,几句话问得双方哑口无言,无法狡辩最后调解结案,遂由刘乡长负责划分地界,并重新立约,填写调解书。多年的纠纷一天即行解决。马锡五调解上诉案件,必先自己或派员深人实地,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明其曲直和根源,然后耐心以理开导,晓以利害,使无理者醒悟,有理者让步,最后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如合水县王家庄王治宽,父亲生前买得高姓地一块,计四段五亩,约据上明确写道:东南北三面俱靠王统一地,西面靠庄窑。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粮场地,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说成西面。经区乡干部及四邻群众调解,认为王治宽无理,王治宽不服,告到合水县司法处,司法处只凭呈状所说,未去实地调查,致将场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不服上诉分庭,双方辩论各有各的道理,马锡五即派石静山推事赴当地进行调查,石静山到实地王家庄后,先将约据上写的房亲、中证人(出卖人已经不在)等20余人找来了解,后将居住四邻老年知情人找来进行调查,并到争议地块对照约据仔细逐段丈量亩数,就地组织干部群众发表意见,说得王治宽理屈词穷,承认自己企图占地的错误做法,至此,全案明白,土地仍归王统一。
(三)不拘形式,简便程序
利于人民诉讼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指示信中规定:“司法机关从受理案件一直到解决,一切要便利当事人。”1942年7月5日,高等法院的布告重申“法院便利人民,准许口头控告,有员代写状词费用分文不要”的原则。
马锡五出生在贫苦的志丹县(原保安县),参加革命后,长期工作在艰苦的农村,和贫苦农民吃在一起,住在一起,养成牢固的怜贫惜苦的群众观点,处处为人民着想,处处为人民办事,竭力方便群众。在长期的革命熔炉熏陶下,造就了他坚决执行党和政府政策法令的天职。所以他对边区政府的便民方针,不仅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他深人农村,不拘形式,尽力简便程序。不论田间地头、路边炕头,有冤可以诉,有屈可以伸。如苏氏兄弟三人冤案就是马锡五在田间劳动中听了申诉查清的。
1944年,曲子县天子区桥子川有个姓孙的人被人杀害,光身子撂在山梁上,头和衣服下落不明。县司法处根据一些人的反映未经深人调查,将村里为人好强身体彪悍的苏发云兄弟三人作为怀疑对象,又发现苏家炕上、地下和砍柴斧子上都有血迹,遂将苏氏三兄弟拘捕入狱。但经多次审问,均不招认,一年多不能结案,只好上报庆阳分庭,要求协助破案。
1945年秋,马锡五带专署干部到农场桥子川去刨洋芋,还抽了几个在押犯人一起去收运。人犯苏发云见马锡五担洋芋下山,就恳切地说:“专员还收秋担洋芋?你年纪大了,我替你担吧!”马锡五说:“不用,我自己担!”苏发云撵上说:“担不担洋芋事小,人命可是大事。”接着,他诉起冤枉:“马专员,我们弟兄三个当时不在一起,怎么会杀人?请马专员派人调查一下就明白了。”
马锡五很重视人犯的申诉,回去看了全案,并亲自分别审问了苏氏三兄弟,发现口供对不到一起,疑点很多。就立即派人到当地,同群众一起生产、调查。经一个多月的调查,写了一份侦察报告给了马锡五。马锡五还怕不确实,又带了四五个干部,到该村调查。查明:苏发云虽与被害人同行过,有人证实走数里后分路而行,况苏发云家距杀人现场20多里路,按时间推算,如若苏家杀人,移尸那么远,没有足够的时间。关键的是经化验,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流下的,地下的血是苏家人害伤寒病流下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羊血。马锡五分析道:“哪有把人杀了,将衣服和头都藏了,倒把明显的血迹留给人看的?”经过细致调查,了解到有个木匠杜老五,曾在这一带流浪以耍手艺为生,有人见杜老五在出事的前三天和姓孙的同行过。于是,即把杜老五隔离审查,
杜老五承认是他杀的人,但口供时供时翻。
马锡五用政策攻心后,杜老五供出埋衣服的地点,找到的衣服,与死者家属说的一致,司法处的同志要定案,马锡五坚持要找到死者的头,要“头对颈,颈对刀,一点也不能马虎。”可是多次提审杜老五,假假真真不说实话。马锡五再次来到埋衣服的地点观察周围一切可疑的地方,猛然发现几只乌鸦盘旋飞过落在附近一棵大树上,拍着翅膀不停地叫,他脑子一亮“乌鸦嗅觉特别灵,莫非头就埋在树下?”他叫人一试,果然挖到了一颗人头和一把木匠的偏斧,斧头上沾满血污。随后,马锡五亲自提审杜老五:“那山上有棵大树,你去过没有?”杜老五不禁一惊说:“去……去过。没……没见有树。”“你在树下挖过坑没有?”杜老五见罪行彻底败露,忙磕头说:“挖过,老孙的头就在那儿埋着。”“还有什么?”“我的偏斧。”真相大白,马锡五与县委在天子区区政府召开群众
大会,宣布对苏家兄弟三人无罪释放,报经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判处杜老五犯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
(四)坚持原则分清是非秉公办案反对官僚主义
陕甘宁边区时期的法官,绝大多数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能坚持原则,立场坚定,忠于职守,刚正不阿,廉洁公证,不畏权势,分清是非,不循私情,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法规,秉公办案。马锡五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之一。如马锡五办理的延安县杨兆云多年缠讼案。1946年4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选举马锡五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同年秋天,马锡五到延安县司法处视察工作,审判员赵志清汇报了杨兆云数年缠讼不休的案子。杨缠讼的内容三:一是别人侵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贼偷了他的东西;三是区乡干部偷打了他的麦子,强迫他多缴了公粮。会后,马锡五同赵志清到发案地盘龙区处理此案。此案经当地政府和有关机关处理,一直未解决,区乡干部提起杨兆云都有愤满之言,县上干部一提起杨兆云也都摇头没办法。
马锡五和县审判员一起深人群众,一边参加劳动,一边调查案情。经了解本案的事实真相并非区乡干部所反映的那样。杨家欠公粮一石多,家有麦垛还未脱粒,乡干部催他数次,他既不缴粮,也不打麦,引起乡干部的不满。于是乡干部便报告区上说杨抗粮不缴,影响公粮人仓,请求区上批准强令杨家打麦缴粮,杨若仍违抗不缴,就派民兵前去打麦缴粮。区干部同意乡干部的意见。这时,杨兆云见乡干部态度强硬,就叫他儿子背了二斗麦子送到粮库,打了收粮条。而乡干部得到区上批准后,未作详细调查,也没再到杨家说服动员,就派民兵将杨家麦垛拆开,打了一石多麦子缴了公粮,尚欠几升,但加上杨家已交的二斗,还多缴了一斗多。因此,杨便提出控告。理由是:头一天他已缴了二斗麦子,为什么还说他抗粮不缴?为什么多拿他家的麦子?民兵强打民粮,是否违法?
马锡五了解了上述案情,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杨兆云故然有其无理之处,但区乡干部在处理杨家公粮问题上也确有错误。如不首先纠正区乡干部的错误,这一案子是无法处理好的。于是,马锡五到区公署召开干部会议,严肃批评了区乡干部强迫命令,不深入调查研究的官僚主义作风,特别批评派民兵强打杨家麦子的行为是违反政策的,应主动向杨道歉。多收的公粮应如数退还。杨家是军属,如生活确有困难可给以适当照顾。这样,解决了区乡干部的思想问题,马锡五再到当地,一边帮助农民生产,一边深人群众调查访问,并亲自到有争议的地界,与群众共同研究历年来的土地纠纷情况。很快掌握了全部案情,证明别人并未侵占杨家土地,相反,杨家倒有多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于是马锡五便利用晚间召开群众会议(杨兆云也到场),进行评议处理。会上,群众批评了杨兆云屡次侵占他人土地的事实。这时,杨兆云再也无狡辩,只得认错,接受政府和群众的批评教育。至于别人偷他的东西,毫无事实根据,全是捏造的。至此,一个缠讼多年的案件,在调查研究,分清事非的基础上,依靠群众的力量,获得彻底解决。
杨兆云缠讼案,实质上是对于违反政策法令的行为是否敢于纠正的问题。该案的前一部分,是由行政诉愿转为行政诉讼的案件。所谓“行政诉愿”是指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其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害,当事人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请求查办的诉愿;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而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的诉讼。本案是区乡干部强迫杨家多缴了公粮,确实违反征粮法令,同时也暴露出区乡干部存在强迫命令的官僚主义作风。杨兆云提起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是合理合法的。特别是杨兆云提出的三个质问,确实抓住了要害。本案长期拖延未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区乡干部不肯正视自己的错误,不愿从违反政策法令方面进行检查纠正。县政府干部之所以束手无策,也正是因为他们的总想绕开这一主要矛盾,不肯从指导思想上和方针政策上去认识这一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曾在1943年整风运动中,在谈到财政经济问题的指导方针时就指出:“如果我们做地方工作的同志脱离了群众,不了解群众的情绪,不能够帮助群众组织生产,改善生活,只知道向他们要救国公粮,而不知道首先用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去帮助群众解决他们‘救民私粮’的问题,然后仅仅用百分之十的精力就可以解决救国公粮的问题,那么,这就是沾染了国民党的作风,沾染了官僚主义的灰尘。……我觉得,在无论哪一个抗日根据地的地方工作中,都存在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都有一部分缺乏群众观点因而脱离群众的工作同志。’我们必须坚决地克服这种作风,才能和群众亲密地结合起来。”马锡五处理杨兆云缠讼案,抓住了区乡干部违反法令的错误和强迫命令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一主要矛盾,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搞“官官相护”,而是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精神,首先从区乡干部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法令的角度,一下子抓住了解决本案的主要症结,既纠正了区乡干部的错误,提高了他们的政策水平,改变了他们的思想作风,又教育了杨兆云。杨兆云本人最后也满意地表示他坚决服从此案的处理。由此可见,只有严格依照政策法律办事才是区分是非曲直,达到正确断案的根本途径。
综观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获取证据,坚持原则,坚持民主,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对中国旧的审判方式的一大改革,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群众化”,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怀念,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界人士的重视和好评。1943年,马锡五受到谢觉哉的接见表扬,同年毛泽东主席、周恩来副主席肯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正确性。1944年1月6日,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发表了评论。
1944年6月,由李维汉执笔,经毛泽东、周恩来审阅后,发给中外记者的一个介绍材料《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中曾讲道:“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马锡五方式)。”①1945年12月29日,王子宜院长在《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总结》报告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总结为:“(1)深人农村,调查研究;(2)就地审判,不拘形式;(3)群众参加,解决问题。”②三个特点的总精神都有群众参加,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形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上一致,觉得公平合理了,竭力求得全面正确了,再行宣判。这便做到既合法律政策原则,又近情理,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
五 调解与审判结合,经过有威望人士调解
开群众会,教育区乡干部处理案件
方无法狡辩;赵老先生盘坐炕头,态度严肃,有驳斥、有劝说,最后由路区长总结宣判。宣判后,决定由刘乡长负责把地界划好,并重立新约。但在物色公正人时,要注意:一、熟悉案情及当事 马锡五同志曾于今年8至9月,亲自出巡曲子、环县、镇原三县的司法工作,并深人农村解决现存的民刑案件。兹介绍其几点主要的经验:第一,有些案件已反复多次,单靠调解不能解决,需要给以明确的判决,把是非彻底弄清,但是也有些案子单靠判决,还不能解决当事一方或双方的实际问题,如土地需要,或双方关系更趋恶化,以致不能保障判决的执行。故要使判决与调解结合起来。如曲子袁廷位案,就调整了双方关系。镇原牛世宽案,就解决了牛家的土地需要。第二,经过群众中有信仰一人物进行调解,然后由干部判决。一般的说,只是由干部审讯,多从大道理由事推理,追究与情理相合与否,但对事情的了解,就不一定透澈,故于调解时,不大能顾到当事人双方私隐或风俗习惯。如果先经过群众中有信仰的人物调解,则可以避免这些缺点。这种方式最适用于较复杂,双方又无确切证据的家务等纠纷。如镇原县新集区二乡鱼家湾慕荣祥与慕荣华的土地纠纷案,就是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的。由群众推选66岁的赵启发老先生问话,大家补充,从具体事实出发,问的双人双方;二、在群众中有信仰;三、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亲戚或与此案有关的关系。第三,调解案子,召集群众会的意义有两个:一是依靠群众力量,客观、民主地解决纠纷;一是藉此教育,但前者是主要的。如曲子县曲子区五乡张海云、袁兴荣争夺马家掌土地一案,便经过了两个群众会,一是8月12日调查时的群众会,到了11个人(当事人亲族及干部在外),曾发生两派意见,争论结果,搞清了事实,然后在13日孟家寨群众会上宣判解决。另外,经过这次调解未得解决的韩得贵、韩得全土地案,也是经几个群众会解决的。但在9月29日镇原孟霸市的群众会,虽解决了席文治和杜友林、杜国瑞、焦生善的土地纠纷等案,到会百多人,但群众中除了当事人外,其余都是“看专员审案子”的,并非为调解审讯而来,故没有一个群众发表意见。第四,教育区乡干部调解民间纠纷。现在区乡干部对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的缺点,是只等人民来要调解,很少主动的下乡去调查调解。故马专员出巡中,处理上述案件或临时遇到的民间纠纷,便多让区乡干部及随行的干部去处理(给他们指出处理的原则和方式),如曲子马区的两个案子,便是全靠区乡干部处理的。徐海如和宋廷佐案,也是由干部同群众上山看地、商量圆满解决的。
六
合水县五区六乡王家庄王治宽,父在时买得高姓之地一块,计四段五亩,约据上写明东南北三面具靠王统一家的地,西面为庄窑。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粮场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说成西面,因此发生土地纠纷,当时区乡干部及四邻群众出面调解,认为王治宽为无理。王治宽不服,告到合水县府,县司法处只凭呈状所说,未往实地调查,致将场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不服,上诉分庭,双方辩论,各有各的道理。马锡五同志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实际调查,石推事在马锡五同志的审判精神之下,就协同县、区、乡许多干部及约据上所写有关房亲与证明人,四邻居住的老年人等共20余人(出卖人已经不在),一面展开约据,对照方向仔细丈量段数亩数,同时征询老年人及四邻意见,一点一滴加以研究。这时群众首先发言,干部接着发言,王治宽理屈词穷,遂承认自己的占地错误,自请处分,于是群众都哈哈大笑起来。结果经解释说服,土地仍归王统一,双方互请吃了饭,王治宽并给王统一装了烟(农民敬人土俗),取和了事。一般群众一致欢呼:“真是清官断案。”合水县五区六乡丑家岘子丑怀荣有丑家梁山地。同区二乡丁家北堡子丁万福拥有川子河及附近山地。原来地区人稀,大家对土地都不很重视,八路军到来实行生产自给后,才注意起土地来。丁、丑双方都企图扩大土地面积,于是丁姓从川子河山上向北发展,丑姓从丑家梁山上向南发展,双方接触,发生冲突。民国二十七年诉讼至宁县政府(友区政权)丑怀荣借助于该县保安队长(侄女婿)之势,得县府发给补契承业执照一纸,不仅把丑家梁山地,而且把丁万福老业川子河及附近山地240多亩完全断给。丁姓不服,上诉平凉高等法院(友区政权),并于当地杀猪请客,以金钱笼络得力士绅及法院官吏,结果不仅收回川子河及附近山地,而且连丑家梁丑姓土地与坟墓一并归其所有。群众纷纷议论:“贪赃枉法,徇情舞弊,两家都无理,谁有面子能抵事,谁有金钱能抵事。”二九年,我合水政权建立,丑姓又告诉前来。当时因百废待举,无暇详为研究,暂仍原状。去年经马锡五同志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当经会同合水县人员至当地召集了四邻七八人,公正士绅与老年人四人,一个个慢慢地谈,两天后才将以上情况谈清。第三天,召集群众及干部20余人,勘验地形一天。然后先与干部讨论,再征求一般群众及公正人士之意见,最后即以石推事与区长为首,另外再在下面干部及积极群众中组织了一批人,正式分头出面进行调解。揣测双方心理,将川子河及附近山地判归丁姓,丑家梁山地判归丑姓。双方都乐意接受调解,并同意了这一判决。于是划了疆界,订了息讼契据,数年争论未决的土地纠纷,遂于四天内彻底解决。当事人与一般群众都说:“政府处理案件,真正适合人心。”这是两件土地纠纷案。
七
这就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第一,他是深人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像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以前举第一一件土地纠纷案来说,他也不像合水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轻信呈状,草率判决,使狡黯者反获胜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关键,就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练,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
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马锡五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这在前举三个判例中都表现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在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
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求拉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棒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五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五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
原载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