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23分赔九万六--《大明宫词》音乐侵权案宣判
http://ent.sina.com.cn 2001年03月08日08:03 人民网
本报讯(特约记者 陈洪标) 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引人关注的浙江省歌舞剧院国家一级作曲家钱兆熹状告《大明宫词》音乐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处三被告(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北京中视冠华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中心)侵权成立,乐曲作者获赔96000元人民币。
据了解,被侵权的音乐是钱兆熹于1984年独立创作的骨笛与乐队合奏的《原始狩猎图》音乐作品,曾于1986年7月31日在北京音乐厅首演。该乐曲的主乐器骨笛是浙江河姆渡出土的七千年前的文物仿制品,乐曲的主题表现了远古祖先聪慧狩猎的生活,曲调古朴、神秘而粗犷。此乐曲在国内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于1995年荣获浙江鲁迅文学艺术奖———优秀成果奖,是原告的公认代表作之一。
2000年3月,原告从香港参加国际作曲研讨会回杭州后,发现当时正在中央电视台第八频道播放的电视连续剧《大明宫词》未经原告许可,也未署名原告作曲,抄袭了原告骨笛与乐队《原始狩猎图》音乐的第一部分(包括乐曲的序及主题呈示),作为背景音乐贯穿全剧。原告将《原始狩猎图》与《大明宫词》VCD音乐对比整理,发现《大明宫词》全剧40集共有13集32处,合计23分25秒使用了原告的《原始狩猎图》乐曲。此外,剧中将此曲用来作为皇室权利斗争的背景音乐,在第31和32集中又用于武则天与男宠对话之处,歪曲了作品的原意,破坏了乐曲古朴的氛围,严重伤害了原告作为该音乐作品的作者的感情。
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三被告应停止对原告就《原始狩猎图》乐曲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并共同署名在《大众电视》杂志及《北京晚报》、《钱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应刊登在除中缝之外的版面上,面积不小于5厘米×10厘米,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荣信达赔偿原告人民币96000元(按每分钟4000元,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太湖影视、冠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钱兆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三被告承担7000元,原告承担3010元。(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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