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陈志云涉贪污案件25日进入尾声。控方在结案陈词中指出,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只要能证明陈志云从中秘密收回佣便可入罪,毋须证明他有贪污意图。
控方指,陈志云2009年依照无线安排出席奥海城商场举行的倒数活动,但他在没有通知公司下收取商场11万多元港币演出费。控方认为陈志云熟悉公司制度,知道接受外间工作要先取得批准,但他不问准公司,估计他是预料到如果通知公司,有可能不获批准,所以不事先知会。
控方在结案陈词中还指出,无线是有制度的上市公司,如果雇员以暗中兼职手段从其他途经收钱,对公司造成影响,先例一开,整个制度便会崩溃。控方表示,陈志云亦不应该因为认为公司一定会批准他在外面接工作而不向公司申请。
控方又指陈志云在去年的新书发布会中,故意向无线隐瞒与商场和赞助商钻饰公司的合约,令到无线在不知详情下安排艺人出席活动,认为陈志云隐瞒有关合约,已经构成虚假陈述。
陈志云的代表律师则辩称,陈志云以为收取的11万多港元是支付他的新书报酬,而不是出席除夕活动的报酬。
而同案另一被告无线电视前市场及营业拓展主管陈永孙,其代表律师当日一开庭便先呈上82份品格证人供词,作为辩方证物。同案的被告还有陈志云的前助理丛培昆。他们三人被控串谋诈骗及贪污等5项罪名。
此案于今年6月21日开审,香港区域法院于7月15日裁定三名被告表面证据成立,三名被告选择不作自辩。待控辩双方结案陈词后,法庭将会作出裁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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