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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云案香港律政司将上诉 贿赂条例涵义待厘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7日14:42  信息时报微博

  信息时报(微博)讯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研究过陈志云案主审法官潘兆童的判辞后,决定就裁定陈有关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第1至3项控罪不成立的裁决,以及港府须偿付陈志云和丛培昆讼费的裁决,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直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以厘清《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涵义,但上诉不影响案中3名被告已脱罪的事实。对于律政司的决定,无线外事部副总监曾醒明指出,公司9月2日已发表声明指尊重法庭裁决,现阶段无意见发表。  报道称,《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代理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任何与其主事人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之报酬,即属违法。潘兆童法官早前在判辞指出,陈志云以名人身份接受奥海城邀请,参与无线制作的节目演出并获取11.2万元港币报酬,与他的无线总经理职务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没有损害无线在该节目的商业利益,故其收受利益与其主事人的业务没有关连,不构成《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所述的非法收受利益。刑事检控科认为,潘官误解第9条,陈志云参与的是无线制作的节目,本身已经与无线的业务有关连,法例并不要求证明被告收取利益后的行为,对主事人的业务带来的实时损害,这点涉及第9条日后的应用范围;若要证明对主事人业务有实质损害,法例对约束企业人员回避利益冲突将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寻求上诉庭作出权威的阐释。

  据悉,香港律政司认同法院可以就事实作出裁定,例如接纳陈志云前上司陈祯祥的证供,多于现任上司李宝安的证供,因而判陈志云有合理辩解,而律政司无意就合理辩解这点提上诉。不过,法官指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以此原因判政府须偿付陈志云和丛培昆的讼费,以说明检控并无必要,律政司将就此提出上诉。至于第4及5条串谋欺诈控罪不成立的裁决,律政司内部仍在研究,是否提出上诉,暂未有决定。

  控方在审讯时称,陈志云身为无线总经理,在没有其雇主批准下,接受思潮广告制作的11.2万元港币,作为他在“奥海城全城狂欢迈向2010”中演出《志云饭局》的环节的报酬,违反了“代理人接受利益”;丛培昆则作为思潮广告的董事,向陈志云提供利益,亦违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两人亦同时面对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

(责编: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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