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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鼓励增加引进台湾电视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30日12:16  中国网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范丽青回答记者提问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范丽青回答记者提问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月30日上午10时在国台办新闻发布厅(广安门南街6-1号广安大厦中门四层)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网现场直播。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范丽青:

  首先,我要向大家宣布几项关于进一步推进两岸广播影视界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

  范丽青: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两岸影视界的交流合作进一步热络。大陆广电主管部门积极为两岸影视界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创造有利条件,相继出台了鼓励台湾业者经批准在大陆参与合拍影片,建设、改造电影院,发行大陆影片等政策。

  范丽青:

  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为台湾演艺人员在大陆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申并强化推动两岸影视合作交流的具体措施如下:

  范丽青:

  第一,积极鼓励两岸影视制作机构参与合拍剧制作。

  范丽青:

  在两岸合拍剧申报立项方面,在申报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台湾制作单位提交的申请合拍剧的相关材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主动与台湾制作单位联系沟通和台湾合拍方及时了解合拍剧的审批情况。同时,广电主管部门承诺将加快合拍剧审批速度。

  范丽青:

  在两岸合拍剧播出方面,将推动中央电视台开辟固定时段栏目,定期播出两岸合拍剧,搭建两岸合拍剧播出平台。

  范丽青:

  第二,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推动大陆相关影视机构增加引进台湾电视剧。

  范丽青:

  第三,继续欢迎台湾演艺人员来大陆发展,参与制作相关广播影视节目。台湾演艺人员来大陆参与制作节目的规定没有变化。

  范丽青:

  只要两岸关系保持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大陆方面愿意不断采取积极举措进一步促进两岸影视交流与合作,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使台湾的影视文化产业界同享大陆影视文化繁荣的成果。

(责编: 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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