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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执笔”惹的祸:《长恨歌》编剧要告制片方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5:52 新闻午报

  编剧赵耀民不满少署“执笔”2字出品方称早有先例。

  昨天,沪上热播电视剧《长恨歌》上演大结局,令观众回味不已。而记者同时却获悉,该剧的制作方海润影视及其VCD、DVD音像制品的两家发行单位广州音像出版社、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却因为署名权问题,被该剧编剧之一的赵耀民告上了法庭。

  起因“执笔”惹出的祸

  赵耀民是话剧《长恨歌》的编剧,在同名小说被改编成话剧和电影后,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有意将它搬上荧屏,2003年9月25日,赵耀民受邀改编电视剧本,但由于档期问题,他只写了王琦瑶年轻部分的戏,即电视剧中由黄奕出演的部分,后面约占全剧2/3的部分则由蒋丽萍完成。当时两位编剧一起与海润签署了《剧本创作合同书》,约定两人在剧本、电视剧片及相关宣传中共同享有编剧署名权。然而,该剧完成后在其音像制品上,每集的演职人员字幕中却标注了“编剧:蒋丽萍(执笔)赵耀民”的字样,赵耀民的两位代理律师马建国和光韬认为,排名的先后顺序按两人写作量多少来算并无争议,但这一个“执笔”却极易使观众造成错觉,认为赵耀民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并未执笔,而仅承担了辅助性工作。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并且已经对赵耀民作为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的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构成了侵犯。而《长恨歌》的音像制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并有可能发行至海外市场,这对赵耀民造成的侵权后果则会更加严重。因此,赵耀民依法向海润影视和另两家广东的音像制品商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登报道歉、澄清事实以及五万元的赔偿金。

  赵耀民方维权行动具有示范性意义

  记者昨天联系到赵耀民,但他不想就此事多发表看法,表示已将此事全权委托给律师处理。其代理律师光韬告诉记者,创作者的著作权(署名权)是依法享有的,受到法律保护,以往确有此类署名顺序纠纷的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也十分明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但对于制作方等用“(执笔)”字样来表明工作量大小的做法则闻所未闻。采访中,光律师强调赵耀民对海润公司本身并无恶感,也相信此举不是公司刻意为之,而是其个别工作人员造成的,但是即便如此,海润公司还是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昨天,光韬律师已经代表赵耀民将一纸民事诉状递交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他表示胜诉的把握很大。至于5万元的赔偿,光律师表示这仅是一个象征性的赔偿金额,“赵耀民打此官司并非为钱,而是维权。”

  光律师认为之所以形成上述纠纷,原因在于影视作品的创作活动在向市场化运作方式转型的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规范,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约束也相当不足:“一些影视制作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过于粗放,往往将一些强调履行合同等重要事务委托给个人操作,对著作权的保护缺乏应有的重视。但也应该看到,这是任何一个行业走向规范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未必是件坏事。从这个意义上讲,赵耀民的维权行动具有示范性意义。”

  出品方由法庭判决是积极做法

  《长恨歌》总制片人贺子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赵耀民与出品方的症结主要在对“执笔”一词的理解不同。“在蒋丽萍名字后面注上‘执笔’,主要是为了突出蒋丽萍在编剧上所做的工作,别无他意。”贺子壮告诉记者,《长恨歌》的剧本创作历时一年,赵耀民因时间问题,实际只创作9集剧本的量。其后丁黑导演等有关人员介入后,认为此剧应该拉长篇幅,蒋丽萍接手后根据新的创作理念,将王琦瑶年轻部分的9集拉到14集,实际上已经把赵耀民创作的部分改得面目全非。“我们并不是不尊重赵耀民的创作,也写了他的名字,但他的工作量是绝对不能和蒋丽萍比的。而且像这种标注‘执笔’,以前很多电视剧中都有过,并非是我们开创先例。”至于因此而要上法庭,贺子壮并不惊讶,他坦然地表示:“交由法庭判决也是一种积极的做法,可以通过这件事把电视剧的署名权问题规范一下,让大家搞清楚,‘执笔’到底是啥含义。”

  记者又致电上海海润影视的总经理曲光辉先生,他表示:“我们此前就此事也公开解释过了,既然赵耀民先生选择走法律程序,那我们就奉陪。”至于是不是赵耀民在与海润的合作过程中发生矛盾,曲光辉表示贺子壮陈述给记者的都是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们海润拍了那么多戏,与那么多编剧合作过,都没有发生过问题,我们一直按照规定来做事,也不会怕走法律程序。”记者潘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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