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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规定电视剧立项后 将60个工作日内开拍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 国家广电总局一项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予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应当在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机拍摄。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李京盛27日在浙江横店举行有关培训会上说,广电总局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李京盛说,中国过去实行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在电视剧管理上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制作公司在没
有成熟剧本和构思的时候就抢报题材、“跑马圈地”,更有甚者,占住题材之后又转卖给别人从中牟利。实行公示管理之后,对于已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果广电总局接到在60个工作日后仍未开机拍摄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该剧的申报机构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证据,一经查实,不仅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广电总局还将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仲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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