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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玲玉》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新浪娱乐独家连线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9:33 新浪娱乐

  电视剧《阮玲玉》酬劳纠纷案已于6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星通影视等公司在已支付了20万元酬劳的基础上,再给付原告沈悦劳务报酬4.5万元,驳回沈悦的其他诉讼请求,1.2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由沈悦负担1万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导演沈悦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法院方面表示没有参加后期制作是因为制片人上官逸飞及投资方根本不让他进行后期制作。

  为此,新浪娱乐电话连线了《阮玲玉》的投资方上官逸飞,她表示沈悦所说全不属实,“你可以从判决书中看一下,法院从来没这么表示过。”

  笔者从星通公司提供的判决书上看到如下文字——“沈悦称因星通公司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参加后期剪辑工作,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将拍摄的素材最终剪辑成最终的作品,是体现导演对作品整体设计不同阶段的工作,均体现出导演的理念和风格,由不同的人来完成剪辑工作不但会增加工作难度,甚至会影响作品质量,故星通公司拒绝让沈悦进行剪辑不合常理。故本院认定沈悦未完成《阮》剧的工作任务。”

  投资方上官逸飞表示,将在15天之内起诉沈悦,“他迟迟不参加后期,给我们带来很大麻烦,让费用因时间耽误而超支很多。我们要通过司法渠道来追究他的责任,第一,要他返还在拍摄期间提前挪用的费用6.5万元;第二,虽然法院一审判决再付给他4.5万元劳务报酬,也就是按照1万1集计算,但他没有参与后期制作,没有按照工作量完成任务,所以我们这次重新要告他‘敲诈劳务费’。”

  针对上官逸飞所诉,笔者电话连线了导演沈悦,他说,“我不知道这个6.5万元从何谈起,每次她都说要给我一部分预定金,我不知道她说的是不是这个,我在剧组只是一个外请的导演,我怎么会去挪用她的资金呢!我跟财务没有任何的联系。至于后期制作,我曾多次跟他们联系,要求参加剪辑,但都没有结果。而且我跟她没有任何的协议,在节目播出的时候我才发现,后期导演署了另一个人的名字。”对于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沈悦称因星通公司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参加后期剪辑工作,未提交证据”,沈悦表示,“这些举证应该是由星通公司举证,而不是我,应该是后期导演来说,而且他们制造了事实,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下,他们任命了后期导演,后期剪辑,现在说我无故不参加没有道理呀!”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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