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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迷影》剽窃案宣判 《梅花档案》获赔50万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1:3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任嫣)许多观众可能还记得,当年一部《梅花档案》火遍全国后,同类型的电视剧《凤凰迷影》相继播出,这部电视剧的许多情节和《梅花档案》极为类似。就是这个类似引发了一场官司。昨天,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凤凰迷影》4被告侵权,赔偿《梅花档案》拍摄方50万元。

  因电视剧《凤凰迷影》多处使用《梅花档案》的独创性内容或相似剧情,2005年8月
,摄制了《梅花档案》的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与拥有《梅花档案》部分著作权的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拍摄制作电视剧《凤凰迷影》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家共同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一年的调查审理,昨天给出了最后的结果。法院根据拍摄许可证号等证据,可以认定,《梅》剧于2003年3月摄制完成,《凤凰迷影》剧于2004年6月摄制完成。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经法院调查,确定被告《凤》剧是使用了《梅》剧本。被告将茂志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梅》剧本用于《凤》剧摄制,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其行为已构成对茂志公司《梅》剧本专有使用权的侵害,以及由该权利直接导致的《梅》剧独占市场利益的损害,过错明显,被告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没有同意原告索赔100万元的请求,最后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原告茂志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万元,作为因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在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范围内。同时,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公司停止播放、传播、复制、发行《凤凰迷影》。

  昨天,《梅花档案》的制片人孙女士表示对这个结果还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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