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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天喜地》酬金纠纷判决 香港导演讨回欠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17:36 新浪娱乐
香港导演郑基成因《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拖欠其酬金,将北京优赛环球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电视台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北京优赛环球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郑基成人民币15.8万元,江西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优赛公司与江西电视台合作成立的《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于2004年3月与郑基成签订了《聘用工作人员合约书》,约定以酬金100万元聘请郑基成担任导演工作,后双方口头将酬金变更为7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以每集45分钟时长为标准,拍摄32集,如超出32集,超出集数按每集人民币2.5万元支付酬金。 合约签订后,郑基成作为导演对此剧进行了实际拍摄,2004年10月完成拍摄工作。优赛公司分次共计支付郑基成劳务费66.7万元。2005年6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指明剧目名称《欢天喜地七仙女》,长度38集,实际播出亦为38集。 在诉讼中,优赛公司提出郑基成未完成全部工作即离开剧组,剧组只得另找他人完成相应工作,而郑基成实际只拍摄了30集。但优赛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系优赛公司、江西电视台合作组建,剧组在摄制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优赛公司、江西电视台承担。郑基成在签订合约后,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优赛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报酬。《欢天喜地七仙女》实际播出为38集,故优赛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其余报酬。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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