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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产业新政出台 两岸合拍剧可享受大陆剧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15:38  中国新闻网
影视产业新政出台两岸合拍剧可享受大陆剧待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田进(资料图片)

  两岸合拍电视剧可能出现在大陆上星频道黄金段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七日电 (记者 曾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田进七日宣布影视产业新的惠台政策,未来两岸合拍电视剧可被视为大陆剧播出发行。

  两岸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论坛在此间举行,田进发表讲话并宣布两项惠台政策:一,大陆与台湾合拍的电视剧,经大陆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视为大陆生产的电视剧播出和发行;二,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核准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田进说,上述惠及广大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从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政策调整后,两岸制作单位合拍的电视剧,在播出、发行、参展等方面,享受与大陆生产的电视剧同等待遇。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核准程序进一步简化,时效性明显提高。同时,我们还将继续鼓励台湾影视从业人员来大陆参与制作节目。可以预见,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两岸合拍电视剧和台湾影视从业人员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田进在讲话中还回顾了二十年来的两岸广播影视文化交流。从一九八七年台湾摄制组来大陆拍摄专题片《八千里路云和月》至今,两岸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专题类节目五百多部,共同举办研讨会、座谈会、广播影视节(展)活动二百多场次,台湾业内人员前来大陆参观访问、制作节目、洽谈业务上万人次,台湾的广播影视导演、编剧、演员、摄影师等从业人员,有四千多人次受邀参加大陆影视剧、综艺晚会和专题节目的制作演出,大陆从业人员有三千多人次赴台湾交流访问。两岸广播影视文化交流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并继续呈现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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