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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致伤残《红楼梦》“赵姨娘”获赔29万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15:29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曾在老版《红楼梦》中饰演赵姨娘一角的知名演员苏秋冬因遭遇车祸起诉北京广源京达托运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近日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苏秋冬共获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它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90886.0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20时30分许,原告骑自行车至崇文区永外大街沙子口路口时,与被告北京广源京达托运处的司机葛加红驾驶的大型汽车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葛加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北京天坛医院、同仁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和北京口腔医院等医院接受治疗。后原告自行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50%,牙齿修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该伤残鉴定持有异议,并申请对原告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经原、被告双方一致选定,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此次鉴定表明,原告苏秋冬精神疾病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表现为轻度智能障碍,在本次民事诉讼中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本次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行为均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即其丈夫代理进行,原告本人并未到庭。该鉴定还表明,被鉴定人苏秋冬的伤残程度为Ⅷ级,其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40%。由于鉴定的缘故,本案的审理程序也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和财产遭受侵害,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单位司机葛加红负全部责任。葛加红驾车出行系行使职务行为,故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医疗费一节原告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和北京口腔医院的后续治疗系根据其病情和同仁医院诊断证明进行,应属合理正当,故根据相关票据法院确定为6200.08元。原告提交的北京健宫医院收费发票,没有证据证明在该医院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不予支持。对误工费一节,原告作为演员,其实际收入应包括工资及劳务收入二部分。现原告所在单位虽在其住院及休养期间照常发放工资,但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已表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减少劳务收入24 630元,该收入应认定为原告的误工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一节原告提交的护理证明未明确确定为二人护理,故原则上应为一人护理为限,另该证明虽只注明原告住院期间需护理,但根据其实际伤情及精神状况,应确定其出院后亦需护理,其护理期限及护理费用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即其儿子的误工证明酌定。交通费一节系原告就医期间其护理人员陪护必然发生的费用,但原告提交的一部分交通费票据为原告住院治疗结束后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与原告的后续治疗次数明显不符,故法院酌定为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系原告住院期间必须发生的费用,法院确定为1750元。营养费一节根据原告的实际伤情,原告在治疗期间确需适当补充营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较为合理,故对其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毁,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亦为适宜,法院亦予采信。

  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非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在被告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认可,原告进行该项鉴定所花费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北京法大法庭科学证据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苏秋冬的伤残等级为40%,故其残疾赔偿金依法确定为175912元。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身体伤残,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残等级、伤残位置以及职业特点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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