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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中国影视编剧论坛上,主办方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社会及行业内编剧推荐并公布了3个有关剧本交易的合同书的标准格式,以维护编剧的合法权益。
3份合同范本分别为《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介绍说,这3份合同咨询了国家版权局和版权专家律师协会,都是从实践中来的,涵盖了剧本创作的各个环节。
王兴东说,编剧这个职业听起来挺神气,可是在行业内最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编剧往往都是以个人名义与影视公司签约,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等种种原因,合同中包含很多对编剧十分不利的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最常见的一条是“剧本创作到甲方(影视公司)满意为止”。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信息宣传处处长冯宏声表示,为避免无限制修改的纠纷,编剧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该对修改次数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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