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告央视“盗播”案一审判决“格格”娘家获赔15万元陈明辉
本报记者 陈明辉
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诉央视“盗播”《格格要出嫁》一案近日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巨星胜诉,央视需赔偿巨星15万元。
由巨星和太平洋影音公司于2001年联合制作的30集电视剧《格格要出嫁》,主演包括倪睿思、寇振海等。巨星方面表示,中央电视台所属频道CCTV-11(戏曲频道)于2008年7月26日至2008年7月31日间未经巨星公司许可,擅自播映了《格》剧第1至17集,在该剧播映期间还插播了多个广告。巨星要求央视赔偿经济损失150万余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央视方面辩称,央视与巨星曾经签订过协议可播放该剧,但是“在播放时间上没有查清”而导致误播,在接到巨星的侵权通知后就立即停播该剧,央视愿意与巨星协商,但是对方的赔偿要求过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与巨星在2004年1月12日曾签订协议,购买《格》剧在央视3年播放权及央视所属网站的发布权,央视方面支付巨星播放权许可使用费8500元/集。但央视授权期满后仍在2008年7月26日至2008年7月31日于CCTV-11九州大戏台栏目播放该剧,且未经得巨星公司的认可,侵犯了巨星的著作权,应赔偿损失。
不过,法院综合考虑到央视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范围,《格》剧以往的播出情况以及许可使用费额,决定不全额支持巨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中央电视台赔偿原告巨星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驳回原告巨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