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邓建国的广东巨星影业公司将央视告上法院,理由是央视戏曲频道未经许可,擅自盗播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格格要出嫁》。
经审理,受理此案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5日一审判定: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费。虽然胜诉,但是邓建国随后却表示,他还要继续上诉。
2008年7月,邓建国发现中央电视台所属频道中央11套(戏曲频道)于当年度7月26日~31日未经许可播映了此剧。于是,邓建国将中央电视台告上法院。巨星公司在诉状中认为:“被告擅自播映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原剧的许可播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巨星公司恳请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判令中央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经过审理,15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经济损失费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不过,巨星公司要求中央电视台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当日,就此判决,邓建国表示:“赢了官司我很高兴!”不过,邓建国觉得15万的赔偿费太低,“在央视盗播《格格要出嫁》期间,插播的广告收入就达到1000万。”
巨星公司的代理律师代明辉也向记者表示,15万元的赔偿金确实“没有达到当初预期”,在他看来,央视盗播该剧期间,插播的大量广告多属商业广告性质。而邓建国则干脆利落地表示,虽然赢了第一步,但他仍将继续上诉,争取更多的赔偿费用。据《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