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同时,两起同为电视剧《大境门》、《大商道》版权纠纷的案件开始在两地法院立案审理
出人意料的是,产生争议的两部电视剧,其编剧为同一人
两部电视剧因题材相同,两剧投资商分别提起诉讼。一个以剧本著作权侵权为由,另一个则请求确认不侵权。6月底,两起案件均被当地法院立案受理。
出人意料的是,产生争议的两部电视剧,其编剧为同一人。
据悉,两部已投拍完成的电视剧《大境门》和《大商道》,均以反映一代巨贾的传奇历程为题材,不但两部戏的编剧同为周力军,而且两部电视剧均是依据周力军所写《大境门》剧本所创作。
剧本《大境门》的版权引起了双方的争议,两部电视剧的投资商均称对方没有《大境门》剧本的版权。
是什么让一个剧本拥有两个主人?
两剧编剧相同
2005年10月28日,河北寰球影视中心(以下简称寰球影视)与40集电视连续剧《大境门》剧本创作人周力军签订了剧本购买协议。
《协议书》约定,寰球影视以120万元购买周力军的剧本,先支付定金20万元后,即可全权负责项目立项事宜。然后在30日内,寰球影视要再向周支付酬金76万元,方可取得该剧本的所有权。周力军在剧本修改完成后,将得到剩余的24万元。
据寰球影视相关负责人谢喜君介绍,寰球影视于协议签订当日即交付周力军定金20万元,随后又在同年12月10日给付周力军50万元,又在2006年2月6日支付30万元,三次共向周力军支付100万元,“根据我们所签订的协议,寰球影视取得了《大境门》剧本的财产权利”。
这期间,寰球影视将名称变更为河北环球佳艺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佳艺),法定代表人为谢喜君。
2007年7月,环球佳艺向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办理了电视剧《大境门》的立项备案公示,准备筹拍该剧。随后即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13日期间聘请了导演、艺术顾问、演员、工作人员等,搭建起了剧组,还租赁了设备、场地,准备正式开拍。
2008年1月19日,环球佳艺与北京典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范公司)签订了《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大境门》,典范公司负责投入全部拍摄资金,环球佳艺负责提供剧本及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还约定,环球佳艺提供《大境门》剧本,包括“作者授权”;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其衍生权利,全部归典范公司享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2008年3月13日,电视剧《大境门》正式开拍。同年3月26日,北京八一电影制片厂王佐影视基地召开了电视剧《大境门》的新闻发布会。约8个月后,电视剧《大境门》全部制作完毕。
但就在制作初期,典范公司突然发现还有另外一家公司以《大境门》剧本为基础在拍摄电视剧,同样为长篇电视连续剧,但名称为《大商道》。
据典范公司副总裁吴永利称,《大商道》和《大境门》的情节基本相同,只是人物名称不同,一个次要人物的走向不同,故事的主线和走向都一样。两部电视剧的编剧同为“周力军”,而《大商道》也在陕西省广播电视局立项备案公示。
据河北省2007年7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显示,《大境门》的编剧为周力军,内容提要为“清末民初,一支载满货物的骡队,突遭‘响马’打劫,货物尽失,货主被杀,镖师孙大冲只救起货主的外甥王瑞昌……由此展现了一代晋商的心路历程”。
而据陕西省2008年2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显示,《大商道》的编剧同为周力军,其内容提要为“清末民初,河北蔚县一支满载货物的骡队突遭‘响马’打劫,货主被杀,货主外甥华惟臻负伤滞留在郭家镖局……一代晋商的豪情壮举在河北大地传唱……”
从两剧的内容简介中还可以发现,两剧主人公都远走库伦,在张库商道(起于张家口,终于库伦,即现乌兰巴托)上经商奋斗,最终成就晋商传奇,而张库商道的起点就是万里长城上惟一的一座门———大境门。
由于认为“《大商道》和《大境门》情节基本相同”,况且编剧同为“周力军”,电视剧《大境门》的投资者们感到吃惊。
编剧被指“一剧两卖”
典范公司在同环球佳艺签订协议后,立即成立了剧组。在聘请演员时,剧组突然接到一位演员反映情况,“还有另外一个《大境门》剧组也在招聘演员”。
得知此情况后,谢喜君立即找到该剧组所在地北京西三环马甸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但却没有找到该剧组。
典范公司仍不放心,想办法与《大境门》编剧周力军取得了联系。“当时,周力军说‘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影视)已投拍该剧,我和环球佳艺已经解除了协议’,但问他双方有无签订《解除协议》及有无退还剧本购买费时,周力军都答‘没有’。这样的话,说明协议并没有解除。”典范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忆当时的情况称。
典范公司提供的周力军所写的《告知书》显示:“2005年10月28日我与河北寰球影视中心曾经草签过一份协议书,但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该中心的拍摄工作没有任何进展,并且该中心负责人谢喜君也明确向我表示她已无力完成该剧的拍摄工作。在此情况下,我于2007年5月10日以《告知书》的方式正式通知该中心解除协议……”周力军在这份《告知书》中声明该剧本包括拍摄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属于他本人。
当《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以《告知书》内容及相关版权争议向周力军核实时,其以“法院已经开始审理,不便发表意见”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谢喜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没有见到周力军发来的解除协议告知书,但他在和我们签订协议后,已经明白无误地把版权卖给了我们。”
典范公司的代理律师白砚军表示,即便有收到告知书,《协议书》也不能以周力军单方面发出的解除协议告知书而终止履行。
为什么编剧周力军在签完《协议书》后又发出解除协议告知书?为什么紧接着会出现“一个剧本两家拍”的局面?
据典范公司介绍,谢喜君在与周力军签完协议后,由于自身财力缺乏,便和周力军分别四处寻找投资商。在2007年,经北京中视环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视环亚)的朋友介绍,谢喜君到西安认识了曲江影视的法定代表人赵安。见面后,赵安表示愿意为电视剧《大境门》投资,三方(环球佳艺、曲江影视、中视环亚)甚至已拟出联合摄制合同,但最后由于曲江影视要求电视剧《大境门》要在陕西省广电局立项,谢喜君不同意,因为之前该剧已经在河北省广电局立项,且已在全国公示。由于立项的矛盾,三方的合作最终没有达成。
此言论也得到了谢喜君的证实,她说:“没想到周力军会跟自己的剧本抬杠,竟把《大境门》改作了《大商道》。”
“后来曲江影视与周力军取得了单线联系,于2008年1月在未进行电视剧备案公示的情况下,开始筹拍电视剧。这意味着编剧又把剧本卖给了曲江影视。”吴永利说,“从之前曲江影视意欲和环球佳艺签订协议来看,曲江影视了解《大境门》剧本的版权在环球佳艺的手中。但之后其在明知没有版权的情况下,仍然敢于筹拍,是因为他们觉得谢喜君本身缺少资金,也拉不到投资商,在这种情况下,版权迟早会转给他们。令其意外的是,谢喜君居然通过八一电影制片厂找到了我们,曲江影视的如意算盘落空”。
据了解,电视剧《大商道》的投资方有三家,分别是曲江影视、中视环亚和河北世纪天歌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歌)。
就相关问题,《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联系到赵安,其表示不接受采访。而中视环亚的总经理刘洪军说:“我们只投资,不负责制作管理,所以不清楚纠纷事宜,一切以大股东曲江影视的答复为准。”
在曲江影视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的起诉状中,曲江影视提到其于2007年从电视剧《大境门》剧本著作权人处购买了《大境门》剧本著作权和拍摄权,并经与该剧编剧协商将该剧更名为《大商道》,于2008年3月11日向陕西省广电局备案公示。公示期满后,于2008年5月13日取得了陕西省广电局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摄制完毕后,又取得了陕西省广电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两剧发行工作均难以开展
在得知电视剧《大商道》已在陕西省广电局备案公示并开拍后,2008年3月初,谢喜君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了《大境门》可能被重复拍摄的相关情况。
据吴永利称,此后,广电总局公示处将电视剧《大商道》的三个投资商曲江影视、中视环亚和世纪天歌的负责人约至北京,和典范公司、环球佳艺的负责人一起协商。
“当时,《大商道》开始拍摄,已经投入资金400余万元。”吴永利说,“赵安表示只能停机,但要经董事会同意。但之后,对方没有停机,仍在继续拍摄”。
至2009年6月,电视剧《大商道》的拍摄一直在进行,其间典范公司又多次与曲江影视协商,但双方协商结果一直不甚理想。
2008年7月29日及9月25日,典范公司和环球佳艺分别向曲江影视、中视环亚发出“关于《大商道》侵权问题的函”,其中称《大境门》、《大商道》编剧周力军系“一剧两卖”,希望两公司慎重处理。
2008年10月9日,电视剧《大商道》的三家投资方向典范公司回函道,《大境门》剧本的著作权并非周力军所有,因此,环球佳艺与周力军在2005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曲江影视在与周力军签订关于《大境门》剧本的购买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该剧本的拍摄权,我们三家公司据此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大商道》”。
得到回函后,电视剧《大境门》摄制组又向电视剧《大商道》三家投资商分别发送了律师函。
“曲江影视负责人曾对我们口头承诺,纠纷未解决暂不发行电视剧《大商道》。”吴永利称,“但在今年5月底,发现对方已经开始搞发行,并往各地方电视台送片子”。
于是,典范公司迅速向一些地方电视台发出律师函,称电视剧《大商道》系侵权作品,典范公司是电视剧《大境门》惟一版权人。
据典范公司介绍,6月8日,电视剧《大商道》投资方一行四人再次来到典范公司办公室,协商解决办法。
2009年6月25日,典范公司总经理杨晓明接到了刘洪军的电话,来电称关于《大境门》、《大商道》的问题可继续协商。电话挂断10分钟后,杨晓明又接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人员的电话,称曲江影视以电视剧《大商道》不侵犯电视剧《大境门》著作权为由向该院提起了不侵权确认之诉,被告为典范公司。
2009年6月30日,典范公司与环球佳艺将电视剧《大商道》的投资方曲江影视、中视环亚、世纪天歌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据悉,该院于同日正式立案。该诉状反映:“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全国各电视台对电视剧《大境门》产生了不应有的质疑,导致发行困难,两千多万元的投资面临难以收回的局面。”
几乎同时,两起同为电视剧《大境门》、《大商道》版权纠纷的案件开始在两地法院立案审理。
在我国影视界,之前曾出现过“同一剧本两家拍”这种情况,但编剧却不是同一人。如此情况大致是由于编剧在向各影视制作公司投递剧本过程中,没有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以至于自己的作品被影视公司剽窃,然后该公司会找到其他编剧依照故事主线重新改造,这样就造成了诸多的编剧与制片方的版权纠纷。
而“同一剧本由两家拍,编剧为同一人”在我国影视界的历程中并不多见。被圈内人所熟知的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这种事情曾出现在两家电影制片厂之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逐渐健全,人们对于版权的法律保护意识也在增强,已经很少出现上述事件。
不过“以同一剧本筹拍的两部电视剧”为何会通过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内人士透露说,虽然我国影视剧制作需要报当地广电局备案公示,然后逐级上报,所有作品都要交由国家广电总局备案,但行政机关采用的是备案制度,不做实体审查。行政监管人员往往只看影视剧的名字、简介,“觉得《大境门》、《大商道》名称不同,人物姓名不同,就备案公示。出了纠纷,协商不成的话还是需要利用法律途径解决”。本报记者 李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