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艺)昨日,邓建国的广东巨星影业公司状告中央电视台一案宣布了一审判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费。虽然胜诉,但是邓建国昨天接受采访时却表示,他还要上诉。
2008年7月,邓建国发现中央电视台所属频道中央11套未经许可播映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格格要出嫁》,于是将中央电视台告上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中央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经过审理,昨天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经济损失费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不过,巨星公司要求中央电视台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而邓建国本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赢了官司很高兴,但还是有点“不满”,原因是15万的赔偿费太低。对于150万元的赔偿请求,邓建国认为这个数据并非空穴来风,“据随片广告监测报告显示,中央电视台在播映《格》剧期间,插播了约228分钟的广告,收入达到1000万。”邓建国说,虽然赢了第一步,但他仍将继续上诉,争取更多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