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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无敌》被擅播 判决赔偿共6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4日11:16  北京晨报
林无敌 资料图片 林无敌 资料图片

  晨报讯(记者 叶青)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该剧。而原告发现被告通过风行网及风行软件非法传播《丑》剧节目,后委托律师向被告致函,责令其停止传播该剧,但被告未予理会,还在节目播放前插入广告谋取利益,遂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风行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上传播《丑》剧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参考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的投资规模、播放档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最后,判决被告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责编: 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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