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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终审维持原判 13名被告上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10:20  新京报

  ■ “央视大火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 涂婷婷)“央视大火案”一审宣判后,21名被告人有13人上诉。昨天上午,北京高院终审驳回1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虽然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等人没有上诉,该案的21名被告仍然同时出庭。宣判前,有家属失声痛哭,审判长几次询问“能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等家属情绪稳定后,才正式宣判。

  2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5月1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对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等21名被告人判刑。宣判后,13名被告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只是参与一部分燃放,不应对全部事故承担责任,其中两人请求改判无罪。

  清华同方公司政务系统科技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小华一审被判刑6年,其上诉认为,他非法燃放活动中只参与了一部分联系工作。其律师认为,李小华曾坚持合法燃放并主动退出非法燃放,建议改判李小华无罪。

  湖南浏阳市三湘烟花公司礼花线原技术员曾旭一审判刑5年。曾旭上诉称,他受公司指示工作,只负责安装燃放设施。其律师认为,曾旭只是实施了搬运、摆放、连接烟花及点火的行为,不应承担烟花燃放师的责任,建议减轻处罚。

  其余11名上诉人,均表示希望减轻处罚或宣布无罪。

  13人上诉意见均未被采纳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华明知在施工工地内不能燃放烟花,仍在徐威的授意下,制定燃放方案,并在徐威确定的燃放区内选定燃放地点,应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李小华有中途退出等情节。

  北京高院查明,多名证人证明曾旭是现场指挥之一,其作为拥有燃放师证书的烟花专业燃放人员,明知燃放地点不符合规定,仍积极参与设置摆放并实施烟花燃放,系违法燃放的实施者,应对犯罪后果承担责任。

  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了13被告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 原单位 一审刑期 上诉理由

  李小华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政务系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 6年 坚持合法燃放,主动退出非法燃放

  宋哲元 农民 6年 非主要策划者,只负责联系

  沙鹏 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5年半 非策划者,只参与联系

  曾旭 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礼花线技术员 5年 只负责搬运、摆放烟花

  王世荣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北京央视

  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4年半 曾劝阻徐威违规燃放

  高宏 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年半 对烟花晚会没有监管职责,无权阻止

  高耀寿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

  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副经理 4年半 燃放区不在安全责任范围

  胡德斌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工程处副处长 4年 有救火行为

  耿晓卫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技术处副处长 4年 不负责施工范围管理

  邓炯慧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副处长 3年半 行为对起火作用很小

  李俊义 中建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安全部副经理 3年半 没有同意烟火车进场

  刘军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

  工程总承包部安保部负责人 3年半 燃放区域不在承包范围

  张炳建 无业 3年 没有帮助行为,不犯罪

  (一审均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获刑,上诉均被驳回)

  ■ 事件回放

  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擅自决定在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礼花弹爆炸后的高温星体,落入文化中心主体建筑顶部擦窗机检修孔内,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

  据事发后核实,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0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6亿余元。

  2010年5月10日,二中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对徐威等21名被告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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