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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大先生》被判无侵权 原告孙立民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11:31  大河网-大河报
《关东大先生》被判无侵权原告孙立民败诉

《关东大先生》

  □新华社记者 周宁

  今年初,黑龙江省伊春市作家孙立民等人起诉赵本山导演的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经过长达7个多月的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孙立民败诉。

  相同的地方确实很多  

  孙立民诉称,电视剧《关东大先生》是其早先发表作品《白雪·红血》的翻版。从社会背景、故事主线与副线、基本框架到人物设置、人物对白,再到故事结局,《关东大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剽窃《白雪·红血》达220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立民于2005年创作完成剧本《白雪·红血》,于2006年获黑龙江省版权局著作权认证。在《关东大先生》播出后,伊春市版权局先后两次出具《〈关东大先生〉涉嫌侵权的主要内容》的详细材料,“认定《关东大先生》无论是主副线索、人物性格、场景等均涉嫌剽窃《白雪·红血》”。

  判决书显示,《关东大先生》在《白雪·红血》发表后播出,两剧在“故事发生于民国初期东北地区”的社会背景上相同;在“各势力争夺和守卫清皇室宝藏”、“有假图出现”、“有爱国抗日护宝性质”等故事情节主线上相同;在“藏宝图须三主件齐备方能破解”、“三主件须由不同人持有”等最重要情节设置上相同;在“日本人利用女性角色夺取藏宝图”、“被利用者发现真相后转变立场”等主要人物设置上相同;在“剧中主人公被抓后获救”等剧情分集对比上相似;在多处人物对白等方面相似……

  原告孙立民还向法庭提交了两剧相同或相似处比对资料,既列举了两剧在“故事结局均为宝藏子虚乌有”等细节上完全雷同,也对两剧中的“人名类似”提出质疑:“为何《白雪·红血》的主人公‘李春安’与《关东大先生》的主人公‘赵春安’姓名如此之像?”对此,被告编剧杜远说:“谐音,纯粹是谐音。‘赵春安’、‘赵本山’,多协调。这部戏一开始就是为赵本山量身定做的。”

  法院:类似题材一些情节相似正常  

  面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关东大先生》编剧杜远、刘深、郭俊立称,他们均为独立创作,没接触过原告,也从未看过原告的作品。两剧不存在相同的内容,不存在剽窃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两剧虽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等多方面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两剧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作品,作品表达系独立完成并有创作性的,应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两剧基于类似题材展开创作,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极可能在一些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藏宝、夺宝、护宝等是此类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情节,司空见惯、纯属正常,两剧不存在不合理的相似,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剽窃。

  国家版权局:部分抄袭也是剽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侵权行为,但未明确剽窃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

  据记者了解,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剽窃”曾有明确认定(版权司【1999】第6号):“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分‘低级剽窃’和‘高级剽窃’两种形式,前者指‘原封不动复制他人作品’,认定较容易;后者指‘改头换面后将他人独创成分窃为己有’,需经认真辨别甚至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还认为,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中原创的情节、内容,经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创的电视剧本,是著作权执法中常见的高级剽窃。“不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也不论是全部抄袭还是部分抄袭,均应认定为剽窃。”

  北京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小龙等法律界人士认为,两部作品,如果故事主副线有一两条相同、剧情一两集相似可能是巧合,但十几条都相同、几十集都相似不大可能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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