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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卫视回应广电总局“限广令” 称将严格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4日10:19  新京报微博

  本报讯 针对最近荧屏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的情况,国家广电总局于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长度以及广告类型作出进一步规定。《通知》强调要规范影视剧和新闻节目中间插播广告的行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此外,还规定新闻节目主持人也不能为商业广告做代言,针对此规定,各大卫视均表示会严格执行。

  现象1:片头片尾广告“见缝插”

  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的时候都遇到过这种情况:看一集电视剧,要忍耐好几次插播的广告,或者一集电视就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原本以为还会有剧情要播放,等了半天等来的却是片尾曲。或者有时候想看看剧中某个角色的扮演者是谁,或者片尾画面里预告的下集片段,但这些却被广告覆盖。

  规定:片尾播演职人员表时禁播广告

  针对此情况,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重申了去年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此管理办法的施行。对黄金时段和非黄金时段的电视剧广告插播次数、时长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现象2:新闻节目见广告冠名

  在一些电视台播出的新闻节目中,会看到有些节目在主持人的电脑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出现各种冠名商的标志。也有一些新闻节目会在节目结束之后,滚动播出幕后工作人员名单时插播广告。

  规定:时政新闻不冠名,新闻主持人不代言

  《通知》规定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板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做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做形象代言。

  ■ 卫视反应

  昨日,记者采访了江苏卫视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禁止在电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早在一年前上面就下发过相关通知,这次算是重申,规定也更全面详细,卫视一定严格遵守。此外,北京、东方卫视(微博)也均表示会严格按照《通知》来做。

  ■ 关于电视剧广告播出时间的规定

  1.黄金时段(19:00-21:00):每集电视剧在持续播出不少于25分钟后,可插播仅一次商业广告,且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并且要提示广告时长。

  2.非黄金时段:每集电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后,方可播广告,一集可插播两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3.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

  4.禁止在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记者勾伊娜 王佳琳)

(责编: M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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