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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狄仁杰》制作方告《神断》一审胜诉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1日10:53  北京晨报
《神探狄仁杰》 《神探狄仁杰》
《神断狄仁杰》 《神断狄仁杰》

  晨报讯(记者颜斐)电视剧《神断狄仁杰》与曾经热播的系列电视剧《神探狄仁杰》仅一字之差,且编剧、导演同为钱雁秋。为此,《神探》的制作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神断》的制作发行方以及钱雁秋等推上被告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并获赔8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原告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其通过参与制作、购买版权、进行发行等方式成为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的合法经营者,依法享有相关权益。由钱雁秋担任编剧、导演,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发行的电视剧《神断狄仁杰》,使用了与《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相近的片名以及相同或相似的片名推出方式、演员造型、系列传承的故事主干等,使观众误认为该剧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第四部,造成观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发行涉案电视剧《神断狄仁杰》并公开致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0万元。

  据悉,钱雁秋也是爱克赛文公司董事长。法庭上,被告方都否认侵权。钱雁秋认为,《神断狄仁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早已发行完毕,后续期待的市场利益是虚无的,原告也没有实际损失,其索赔2050万元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荣煊公司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经营者,该系列电视剧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美誉度,应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被告钱雁秋、东阳青雨公司和爱克赛文公司的行为具有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酌情裁定钱雁秋、青雨公司和爱克赛文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并共同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记者获悉,荣煊公司还将钱雁秋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公司享有该剧本(第一部)的著作权。现原告一审也已获胜。

(责编: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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