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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珍霓转签被判赔经纪人损失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5日10:52  北京晨报
郭珍霓(资料图) 郭珍霓(资料图)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演员郭珍霓(微博)与经纪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互相起诉对方的违约行为,法院一审判决郭珍霓向经纪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经纪人则向其支付演艺收益22万余元。

  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其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责编: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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