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达状告《盗墓》出品方案开庭未宣判

2015年04月23日19:20   新浪娱乐 微博 收藏本文     
《盗墓笔记》杨阳海报 《盗墓笔记》杨阳海报

  新浪娱乐讯 4月23日消息,22日下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了导演李少红[微博]的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公司起诉电视剧《盗墓笔记》出品方五公司的案件,原告要求五名被告立即停止演员杨洋[微博]在《盗墓笔记》中的拍摄工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此案当天并未宣判。但去年12月26日,杨洋的律师在微博中透露,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签发第0830号裁决书》,确认杨洋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已经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并称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新浪娱乐询问过相关案件律师,对方称这起诉讼和杨洋与荣信达的解约仲裁结果并不冲突,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择日继续开庭。

  据悉,荣信达起诉的是电视剧《盗墓笔记》五大出品方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传媒、南京大道行知公司、北京爱奇艺和杭州南派公司。原告要求判决五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任用演员杨洋拍摄《盗墓笔记》,还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中公开道歉。

  审理过程中原告声明:2008年5月8日,原告与杨洋签署《演艺人员委托经理人合同书》,杨洋委托原告作为其演艺事业之世界性独家经理人,由原告全权代表杨洋策划、同意并安排其在世界各国的演艺事业,杨洋保证所有演艺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处理,而不会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者为演艺事业经理人,该合同期限为15年。

  但是合同现在还仍应继续履行,并未解除。而经调查,原告认为被告五个公司在未与原告沟通和接洽的情况下,联系杨洋出演电视剧《盗墓笔记》,并直接导致杨洋至今拒不回到原告公司工作,并提出与原告解除经纪合约。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杨洋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权益,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只不过,这件事一直扑朔迷离,双方拉锯战至今未尘埃落定,而杨洋方面律师去年年底已在微博透露,“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签发第0830号裁决书》,确认杨洋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已经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今日(4月23日),杨洋方面律师继续转发了该结果以示态度。

  事件回顾

  李少红告《盗墓》出品方 杨洋称以个人身份签约

  2007年,杨洋因为在李少红执导的新版《红楼梦》里饰演宝玉而踏足演艺圈,此后虽然也出演了《新洛神》《少年四大名捕》等剧作。2014年下半年,杨洋因在热门网络剧《盗墓笔记》中出演张起灵一角而备受关注。随后,荣信达一纸诉状将《盗墓笔记》等五家出品方告上法庭,索赔900万元,理由是“在未与我司签约的情况下,擅用我公司艺人杨洋作为该剧主演”。

  电荣信达一方的发言人高女士表示,“这次之所以选择告上法庭,并不是针对杨洋本人,而是针对行业内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杨洋和我们签了15年的全约,虽然之前对方炒过解约一事,但并未成行,所以杨洋目前仍旧是荣信达的签约艺人。”

  去年12月4日下午,杨洋的委托代理人王军通过微博发表声明,称杨洋接拍《盗墓笔记》是以“个人身份”对外签约出演,与任何主体无关,“杨洋先生已经于2014年4月28日委托本律师向荣信达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函,解除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鉴于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演艺经纪合同之性质以及荣信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实质性违约行为,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合同已于2014年4月29日正式解除。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不再具有经纪合同关系。”

  但双方各执一词,荣信达公司的代理律师杨希光此前受访时表示,杨洋和荣信达公司的经纪合同,并非杨洋律师所称的那种一般的委托代理合同,而是包含了代理、居间、行纪、劳动、信托等等在内的混合型合同,退一步讲,即便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也不是某一方面可以擅自解除的,所以在裁决没有出来之前,杨洋仍是李少红公司的艺人。

  12月26日,杨洋的律师在微博中透露,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签发第0830号裁决书》,确认杨洋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已经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并称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确定的约束力,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南音/文)

(责编: 鹿角)

文章关键词: 荣信达杨洋盗墓笔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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