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儿影视公司回应蒋胜男声明:不符合事实

2016年04月28日 11:45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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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儿影视代理律师对蒋胜男27日发布的声明做出回应,发布《关于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诉讼进程声明》。

  新浪娱乐讯 现象级大剧《芈月传》自2015年首播起就伴随着各种话题、争论乃至官司诉讼。今日,乐视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对蒋胜男4月27日晚间发布的律师声明做出了回应,其通过电视剧《芈月传》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诉讼进程声明》。声明最后点出“原告代理律师声明称‘2016年4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坚持要求新的答辩期限并不同意2016年4月25日如期开庭,法院因此取消原定2016年4月25日的开庭安排’不符合事实。”

  关于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诉讼进程的声明: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薛军福律师和杨霞律师作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花儿影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鹿城区法院”)受理的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案号:(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诉讼进程的相关事实澄清如下:

  1。 2016年3月31日,花儿影视公司收到鹿城区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通知花儿影视公司上述案件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9:00开庭。鹿城区法院并电话通知花儿影视公司该案开庭时将进行网上直播。

  2。 2016年4月17日(周日)下午,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才收到原告蒋胜男本人所做的《芈月传》电视剧蒋胜男版剧本和《芈月传》电视剧的比对意见和补充证据。

  3。 2016年4月18日,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原告蒋胜男拟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当日下午15时52分给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附件是蒋胜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草稿图片,见附图1。

  4。 2016年4月19日至4月21日,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数次与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询问法院是否收到原告蒋胜男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文件,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原告数次声称已经寄出,但法院并未收到。4月20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4月25日开庭取消,但该日是否进行证据交换等候法院通知。

  5。 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因原告蒋胜男将于4月25日(原定的开庭日)向法院当面提交新的民事起诉状,原定4月25日开庭取消,该日也不进行证据交换。该工作人员并于同日上午11时04分给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附件是蒋胜男拟于4月25日向鹿城区法院提交的新的民事起诉状的电子版本。见附图2。

  6。 2016年4月22日下午,花儿影视公司给鹿城区法院发函,以书面方式表达对原告蒋胜男拖延诉讼进程的不满。

  7。 2016年4月27日上午,花儿影视公司代理律师给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人员打电话了解原告提交新的民事起诉状的情况,该工作人员告知4月25日才收到原告蒋胜男提交的新的民事起诉状并于4月27日寄出给花儿影视公司。花儿影视公司至今尚未收到该文件。

  基于上述事实,薛军福律师和杨霞律师严正声明如下:

  1。 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16年4月22日给原告代理律师所发电子邮件的附件显示,2016年4月21日原告蒋胜男拟向鹿城区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修订稿(递交法院版本)尚在修订, 法院工作人员也已证实4月25日原告蒋胜男才将新的民事起诉状提交给鹿城区法院。显然,原告蒋胜男的代理律师于2016年4月27日声明称“2016年4月18日,原告代理律师至法院面述了对诉讼请求的明确和细化,随之递交了明确与细化诉讼请求的起诉状补充文本”不符合事实。

  2。 鹿城区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才收到原告蒋胜男提交的新的民事起诉状,4月27日才寄出给花儿影视公司,花儿影视公司尚未收到,花儿影视公司当然不可能在收到新的民事起诉状前向法院要求新的答辩期限。因此,原告代理律师声明称“2016年4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坚持要求新的答辩期限并不同意2016年4月25日如期开庭,法院因此取消原定2016年4月25日的开庭安排”不符合事实。

  特此声明。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薛军福 杨霞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编: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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