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编剧之争蒋胜男回应王小平斥责

2016年04月28日 03:57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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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发表“关于《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律师声明”,对王小平所提出的质疑做出了说明。

律师声明 律师声明
关于《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律师声明 关于《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律师声明
《芈月传》 《芈月传》

  新浪娱乐讯 《芈月传》开播以后争议不断,25日下午,编剧王小平发表长文《蒋胜男,你要还我一个清白!》,将发酵数月的《芈月传》编剧署名权之争案再度推上舆论之巅。4月28日晚间,蒋胜男在微博发表了一份“关于《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律师声明”,对王小平所提出的“蒋胜男一方突然要求更改诉讼请求,迫使该案延迟开庭”等质疑做出了说明。声明的最后,还直接点名了“编剧王小平”的微博账号,称其公开发布的部分言论已经涉嫌构成侵害蒋胜男女士名誉权的行为,“蒋胜男女士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新娱)

  关于《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律师声明

  鉴于目前网络及其他媒体上流传一些对原告蒋胜男诉被告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错误的报道及解读,同时其中存在涉嫌侵害蒋胜男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故蒋胜男女士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陶鑫良律师、李伟华律师发表声明和澄清事实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诉讼进程

  2015年4月3日,原告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递交了相关证据,指控两被告侵害原告作为《芈月传》小说原著作者及《芈月传》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两被告随即均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2015年8月20日,原告收到法院转递的两被告证据,但并未包含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之一《芈月传》电视剧拍摄版剧本及拍摄拷贝。

  2015年8月26日,原告收到法院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涉案电视剧《芈月传》尚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还未确定,且考虑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故目前尚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的条件”,所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自始至终并未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案件恢复审理的申请》,请求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程序。

  2015年11月24日,法院向两被告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被告10日内提供《芈月传》电视剧拍摄版剧本及播放带,但被告并未如期提交。

  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9日,《芈月传》电视剧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播出。

  2016年1月18日,原告收到法院转递的两被告补充证据,包括本案关键的证据之一《芈月传》电视剧拍摄版剧本及播放带。

  2016年3月30日,原告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9:00开庭审理。

  2016年4月18日,原告代理律师至法院面述了对诉讼请求的明确和细化,随之递交了明确与细化诉讼请求的起诉状补充文本。

  2016年4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坚持要求新的答辩期限并不同意2016年4月25日如期开庭,法院因此取消原定2016年4月25日的开庭安排,将另行安排和通知开庭时间。原告表示尊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及决定。

  二、关于涉嫌侵害蒋胜男女士名誉权的情况

  目前网络及其他媒体上流传的一些对原告蒋胜男诉被告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错误的报道及解读中存在涉嫌侵害蒋胜男女士名誉权的情况,例如新浪微博“编剧王小平”账号公开发布的部分言论已经涉嫌构成侵害蒋胜男女士名誉权的行为。蒋胜男女士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陶鑫良律师 李伟华律师

  2016年4月27日

(责编: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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