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律师:蒋劲夫上诉难翻案 是行业新案例

2016年10月31日 12:09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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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对这一引起行业与社会关注的解约纠纷案进行专业的法律解读,新浪娱乐也采访了此案唐人方代理律师杨曙光。

唐人影视公司总裁蔡艺侬 唐人影视公司总裁蔡艺侬
蒋劲夫 蒋劲夫

  新浪娱乐讯 29日早上,唐人与蒋劲夫[微博]经纪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曝出,该案件的核心点——蒋劲夫欲与唐人解除经纪合约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律认可而被驳回,双方经纪合约将继续履行;蒋劲夫因在单方公布与唐人解约后在外私接演艺活动,故法院判决蒋劲夫赔偿唐人佣金损失;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唐人就蒋劲夫拒演《仙剑云之凡》索取赔偿的诉讼请求。

  新浪娱乐第一时间独家专访了唐人影视公司总裁蔡艺侬[微博],她认为这个判决对行业的意义很大,将来有望为整个行业树立新的规范。而随后,蒋劲夫方在微博上宣布将上诉。

  为了进一步对这一引起行业与社会关注的解约纠纷案进行专业的法律解读,新浪娱乐也采访了此案唐人方代理律师杨曙光。杨曙光律师从法律角度,解答了此案为何从一审开庭到宣判历时时间长达一年,此案对于此后类似艺人与经纪公司纠纷案的指导意义、对于唐人诉蒋劲夫父亲蒋春来侵犯名誉权一案有何影响。此外,杨曙光律师也分析了蒋劲夫上诉后翻案的可能性,他在单方宣布解约后未经唐人允许接的《真正男子汉》第二季、《回到明朝当王爷》等合同的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

  审判时间长?

  社会关注度高且是创新性案例 新型合同还无明确法律词汇

  新浪娱乐:判决书上落款日期是9月26号,那么具体的宣判时间以及上诉期是?

  杨曙光:我是10月28日收到的判决书,法院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判决书给双方当事人。由于去年10月份开庭没有当庭宣判,所以现在寄到判决书就算是宣判了。15天的上诉期是从双方当事人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开始算。

  新浪娱乐:去年10月份一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今年10月28日宣判,时间是否有点长呢?

  杨曙光:实际上这个案子确实比一般的案子拖得时间长。但是据我了解,这是北京整个法院系统的一个现状,就是都比较慢,法院系统是立案审查制,立的案子比以前要多,而法官的人手是有限的。正常一个民事案件的一审应该是六个月的审限,但现在大量案子超过六个月,超过一两年的也不少。所以我们这个案子也不是特殊情况,对法院来说,明星和普通人是一样的。另外,这毕竟是一个创新性的判例,在解约纠纷中是判决合约继续履行,而不是像类似案件那样判决艺人可以解约但给赔偿金。而且这个案件受社会关注度是比较高的。所以我们等到了现在,才正式拿到这个判决书。

  新浪娱乐:判决书上法院认为唐人与蒋劲夫签订的《经理人和约》和《合作协定》并不是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演艺经纪合同,是兼具多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那么法律上这种新型合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词汇来形容吗?

  杨曙光:对,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对于合同有分类,但是就经纪合同而言,它更像是多种类型合同的一个集合。所以我觉得法官在判决中表述得还是很准确的。我们国家没有把经纪类合同单独做一个分类,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准确地做一个定义。

  就这个案子而言,为什么对方一定要强调这是一个委托合同。因为《合同法》有明文规定,自然人的委托人是有单方解除权的,哪怕代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解除这个委托。所以以前有一些演员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案,演员一告就能解约了。但是这一两年司法界有很多讨论,考虑到演员和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绝对不能是简单的适用于委托合同来约束。所以我认为这个法官,整个朝阳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比较符合现状的。

  新浪娱乐:那么法院不支持双方解约的相关法律依据呢?

  杨曙光:应该说《合同法》上,没有条文是支持蒋劲夫解除合同的。我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具备具体履行的条件的情况下,就不支持随意解除合同。

  新浪娱乐:那蒋劲夫方面能不能以赔偿违约金的方式来解约呢?

  杨曙光:不可以。因为首先《合同法》里是没有这样的规定,说某一方宁愿赔钱就可以解除合同。其次,双方签订的《经纪人和约》里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蒋劲夫或者说唐人如果违约应该给对方赔偿,但这个赔偿是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的。除非双方一致同意,都同意解除合同,那是可以解除的。

  行业意义大

  我国非判例法但此案或有指导意义 对“六宗罪”名誉案亦有影响

  新浪娱乐:唐人总裁蔡艺侬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行业意义大,其实有什么意义?

  杨曙光: 就我所知,在目前为止,这样的判例是没有的。尤其像这种知名演员,跟经纪公司闹解约,法院大部分是支持解约的,只不过会判艺人给赔偿金。赔偿金有高有低,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但是,这一次法院综合考虑以后没有支持他解约的诉讼请求。那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突破口。

  新浪娱乐:对之后类似的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纠纷有何意义?

  杨曙光:咱们国家不是判例法,所以不能说以后所有类似的案件都会参照这个案件。但我相信这个案件出来了以后,会对这个行业现状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只能说是指导,或者说参考作用。这个判决结果是要上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文书库的,网上是可以查询的。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类似的案件法官在考量的时候,多少会借鉴一下这个案例。所以它的标杆性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新浪娱乐:还有另一个案件,唐人起诉蒋劲夫父亲蒋春来所指的“六宗罪”侵犯唐人的名誉权。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会有影响呢?

  杨曙光:当然有影响了。这个判决结果就意味着朝阳法院已经查明了蒋春来先生指控的所谓的六宗罪的事实是不成立的,那不就是侵犯了唐人的名誉权吗?那这个事实成立了,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浪娱乐:那个案件还没有开庭?

  杨曙光:还没开庭,因为他们提出了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法律上一个程序,因为蒋春来户籍是在长沙,我们是在北京起诉的,所以他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到长沙的法院起诉。但是朝阳法院,包括三中院已经把他的管辖异议驳回了。也就意味着这个案子还是要在朝阳法院审,但是法官还没有开庭,就没有通知我们什么时候开庭。

  蒋劲夫将上诉?

  改判可能性小 若拒不执行判决唐人可索赔佣金和违约金

  新浪娱乐:从法律上来说,蒋劲夫方已经表明要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杨曙光:从法律上来说,一审判决了一个案件,二审如果说是改判,或者这个案件有问题要发回重审的,法律明确规定有几种情形:比如法律适用错误,或者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还有一种是遗漏了重大的事实。就目前而言,双方之间的争议内容、争议焦点都已经说出来了,没有什么遗漏的。那法院适用的法律,我个人认为也是很准确的。所以至少目前来说,我找不到二审改判的法律基础。这是我的意见。

  新浪娱乐:如果最终维持原判,而蒋劲夫跟唐人感情上已经破裂,合约如何继续呢?

  杨曙光:就我了解的唐人的态度,他们对于蒋劲夫本人是非常宽容,因为毕竟蒋劲夫很年轻,90后的小鲜肉,他这个人可能也比较简单,很多事情并不一定是出于他本人的意愿,可能会有一些别人的怂恿或者诱惑,可能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条件误导了他。至少从我了解的情况,唐人公司还是愿意跟蒋劲夫一起再合作。因为合作是双方得利。假如把他雪藏了,唐人实际利益上也是要受到损失的。虽然我觉得从行业、法律,甚至从道德层面来说,目前唐人是占优势的,但以我了解的唐人的领导层不是那种咄咄逼人的人。但这个主要还是看蒋劲夫方面了,他们是什么态度处理后续的问题。

  新浪娱乐:那如果蒋劲夫不愿意继续合作呢?

  杨曙光:他如果不愿意合作,就相当于继续违约,因为合同还是有效的。虽然目前唐人公司还没有跟我去探讨,如果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但就法律层面而言,如果说一个合同继续履行,一方又坚持违约的话,那很好办,就继续按照这个合同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新浪娱乐:法律方面会有一些强制的措施吗?

  杨曙光:当然有,如果他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我个人的想法是,唐人可以把和约期内,他自己在外面签的所有演艺活动的收入,继续要求他向唐人分成,而且还要同时赔偿损失。那这就是两笔钱,一笔是佣金,另外一笔是违约的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对他签的每一个演出活动的发行方,唐人都是有权利发出律师函或者告知涵,说明唐人是他唯一的经纪公司。我相信这样的行为唐人轻易不愿意去做,因为这会对他的演艺生涯造成严重的影响。上市的或者股份制影视公司,财报都要公开的,如果明明收到告知函,还要坚持用他是涉嫌违法,很多公司都会选择宁可不用,因为任何戏蒋劲夫都不是唯一的人选。而且这样对他个人影响太大。

  《男子汉2》等合同无法律效力?

  要看是个人还是“代理人”名义签 唐人有权向相关出品方追责

  新浪娱乐:由于蒋劲夫单方宣布解约后,未经唐人同意接了一些演艺活动,法院判决他赔偿唐人200万佣金损失。而他参与的《真正男子汉》第二季以及《回到明朝当王爷》,是判决书里面没有提到的,那所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杨曙光:我们还不了解蒋劲夫是用他个人名义,还是聘用了所谓的代理人、经纪人去跟这些相关的发行方签的合同。如果是他个人签的,其法律效力应该是待定的。但是《回到明朝当王爷》《真正男子汉》第二季等制作方,不一定知道蒋劲夫跟唐人之间的事情。但是说句实话,都是一个圈子的,那蒋劲夫和唐人这个事儿谁会不知道呢?你可以假装不知道跟他签合同,这种法律效力是有瑕疵的,但你不能说它完全无效。

  但还有一种情形,假如并不是蒋劲夫本人签的,而是别人借用蒋劲夫委托人的名义来签的,我认为就是无效的。因为唐人现在是蒋劲夫合法的唯一的经纪公司,演艺活动必须用唐人的名义,或者是蒋劲夫同意用他的工作室的名义对外签合同。但是所有的这个业务对接应该是由唐人来对接才对。这才是最合法有效的。

  新浪娱乐:法院已判决了蒋劲夫赔偿唐人的佣金损失200万,如果蒋劲夫的那些演艺活动是别的公司假借他的委托方的名义来签的话,唐人还能够对这些演艺活动的出品方去追责吗?

  杨曙光:蒋劲夫赔偿的200万元,仅仅在起诉和庭审时期我们发现他接的活动的这部分佣金。我相信大家都清楚,这个200万远远低于他实际应该分给唐人的佣金。因为他私底下签的合同,我们是没有办法取得相关的证据,蒋劲夫自己也不说,他就说他全是免费的,只是说了两三个他是有相应的片酬的。所以法院酌情裁定的这个数值肯定要比他应该分给唐人实际的要少很多。

  那在这些已经提到的活动之外他新接的活动,截至到目前为止,唐人公司都有权利继续要求蒋劲夫按照之前经纪和约的约定,给唐人相应的分成比例。

  至于说是不是去追究相关出品方的责任,这个目前为止,唐人公司没有跟我们表态。所以我不知道公司是不是需要去跟这些出品方去谈,要追究他们的什么责任。从我律师的角度来认为,这些公司如果明明知道唐人是代表蒋劲夫的唯一的经纪公司,还选择私底下跟蒋劲夫或者蒋劲夫委托的第三方来签合同,从行业来说不遵守行业的游戏规则,而且也涉嫌侵犯了唐人公司的权益。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唐人是可以向他们追究责任或主张权利的。(叶子/文)

(责编: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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