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诉《吃货》被驳 法院: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2017年05月24日 11:36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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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创意、思想相似,表达不同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存在著作权侵权。

《吃货宇宙》 《吃货宇宙》
《美食大冒险》 《美食大冒险》

  新浪娱乐讯 24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通告:动画剧《美食大冒险》诉动漫《吃货宇宙》被驳。通告称,因认为动漫作品《吃货宇宙》的主要角色形象与动画剧《美食大冒险》形象相似,且主要角色数量完全一致,涉嫌抄袭,《美食大冒险》著作权人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创意、思想相似,表达不同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存在著作权侵权。

  《美食大冒险》的著作权人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吃货宇宙》明显恶意抄袭原告创意,未经授权擅自对原告作品进行改编,以“搭顺风车”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遂将北京圣壹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工异彩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易动公司称,被告此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动漫形象作品及创意,误导了适龄群体对原告即将上映的大电影对外宣发,亦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不过,被告辩称将面食作为动画形象是圣壹门公司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创意,但因为资金原因未及时发表,2013年开始制作电影,2016年改名为《吃货宇宙》,而原告的《美食大冒险》2013年下半年才发行。被告还辩称,两部作品的故事梗概、卡通动画差异明显,整体视觉效果不同,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法院认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而两者创意相似,表达不同,无法认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法院认为,两部作品在表达形式、发行渠道上存在明显,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表达误认。法院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的改编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叶子/文)

(责编: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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