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营利不等于不违法 粉丝自制饭制剧也可能侵权?

2017年06月28日 16:18 齐鲁晚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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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制剧”的偶像剧在热播的同时,其合规问题持续引发热议。尽管很多粉丝并非为了营利目的,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当前有一种被称为“饭制剧”的偶像剧在热播的同时,其合规问题持续引发热议。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很多粉丝并非为了营利目的,但实质上搭乘了原著的某些市场声誉并明显损害其权益,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热播“饭制剧”引争议

  所谓饭制剧,是指为偶像撰写剧本,对已播放的影视作品或在其他视频中截取素材加以修改和再创作,使其成为新剧,通过网络加以传播。不久前,有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11月播出以来,由杨洋[微博]、赵丽颖[微博]、谭松韵等“主演”的电视剧《不可预料的恋人》,仅两集播放量就达2291万,拥有4.87万粉丝,优酷将其放在剧集栏目下。此外,杨洋、刘亦菲[微博]“主演”的《错过是为了更好的相遇》在B站播放量达到了2万,灿烈和吴亦凡“主演”的《我的邻居是克里斯》达到了13.3万。而在网上,以“饭制”“饭制剧情向”等关键词搜索,会出现诸多“饭制剧”。“饭制剧”背后也自发形成了一些“饭制组织”,由一些在剪辑、制作等方面具备突出能力的粉丝自发形成,他们声称均为非营利组织。他们也被形象地称为“剪刀手”。

  那么,明星粉丝制作的“饭制剧”侵犯著作权吗?对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爱华。

  不获利就不会侵权吗

  “饭制剧”,一般是由某个大牌明星的粉丝群体从偶像曾拍摄过的一部或数部影视剧中选取视频素材经过重新剪辑、配音后形成的“新剧”。由于制作精巧,有些“饭制剧”在传播后还被误认为是某明星刚出的新作。面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指责,一些“饭制剧”的制作者发布公告自证清白,说明相关人员并未从中获利。但是,不从中获利就一定不会侵犯著作权吗?袁博认为,很多人虽然有版权意识,但却认为,只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非营利性的,就不属于侵权使用。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侵权使用他人作品,不但包括利用他人作品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没有营利但对他人作品进行不合理使用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对他人作品进行了不合理使用,不论营利与否,都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孟爱华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些学校凭借这一条款将教材进行复印并免费提供给成百的学生用于课堂教学。尽管学校并未以此营利,而且目的也是为了“教学研究”,但是使用范围和数量显然已经远远突破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涉嫌侵权。同样,在“饭制剧”对明星作品的剪辑和改编中,尽管很多粉丝并非为了营利目的,但是实质上搭乘了原著的某些市场声誉并明显损害其权益,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饭制剧”可能侵犯原作的哪些著作权?孟爱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下列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改编权等。

  播放“饭制剧”侵权吗

  袁博认为,分析播放平台是否侵权,要考虑平台服务商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知识产权法中,有一条“红旗规则”,是指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一样在信息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飘扬,服务商就无法推诿自己并不知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贯彻了这一规则,将“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作为服务商的免责条件之一。显然,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现象,平台服务商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为提高用户关注度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当红演员的视频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大量传播的,就应当引起必要的注意,特别是在收到相关方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否则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赵衡)

(责编: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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