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金诉制片方名誉侵权案开庭 索赔两万元

2017年07月30日 03:58 新京报我们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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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金称,对方违约在先却强制其拍戏,并实施道德绑架,起诉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及其他维权费用。

曹云金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张道正 摄 曹云金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张道正 摄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曹云金因参演电影《爱神箭》出现纠纷而被出品方直指“耍大牌”,虽然演艺合同在海淀法院已判决解除,但名誉侵权官司仍在继续。7月28日上午,关于名誉侵权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审,曹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万元精神损失费。

  曹云金说,其工作室于2015年9月和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文化传播公司)签署《演员聘用合同书》,他参加电影《爱神箭》的拍摄,工作报酬分期支付。由于该公司延迟支付报酬,他依约暂停了拍摄工作。但同年10月14日下午,文化传播公司和总导演助理付女士对外宣称曹云金因不配合剧组工作、“耍大牌”等行为被剧组开除,随后各媒体作为娱乐头条对此进行报道。

  曹云金认为不实消息被广泛转摘、阅读,使读者对其产生重大误解,在业界造成极坏影响,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曹云金起诉至法院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及付女士立即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今天上午的庭审上,原告列举出对方侵权内容中的各种表达,如“态度粗暴、出言不逊、打架违约、各种刁难”。侵权内容称,“曹云金对居住宾馆和乘坐车辆均提出要求,不能满足便以不出工要挟剧组让剧组等几个小时。”

  被告则答辩认为未侵权,其代理人表示原告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媒体言辞并非二被告能控制。“原告的负面评价是长期以来多种负面新闻累计的结果。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对媒体和粉丝的关注应注意自己的言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曹云金和被告此前在海淀法院的演出合同纠纷已经出终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文化传播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在曹金入场前付清第二期报酬,构成违约,已支付报酬作为违约金,判令双方解除合同。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编: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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