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森回应《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保留反诉权

周梅森回应《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保留反诉权
2017年11月06日 12:23 华商晨报

周梅森:“欢迎全国和世界各地读者—起审视我的小说和影视作品,任何流传的作品都将经受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本报讯 关于《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一事在网上流传。抄袭最早爆出是在11月3日晚,4日上午,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后持续发酵。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原告刘三田,笔名南嫫,曾创作多部文学作品,其中2010年创作的长篇小说《暗箱》正是本次诉讼中被指遭到《人民的名义》抄袭。代理律师为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陈有西和王彗星两名律师。

  11月4日上午,陈有西向媒体确认,他从今年5月受理这个案件,对小说仔细研究比对,做了一些相关的调查公证工作。此案于11月1日在法院立案。陈有西提供的诉讼服务告知书显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刘三田下达了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周梅森给记者发来一份 “反诽谤维权声明”。周梅森说,他是一个视创作声誉为生命的作家和编剧,平生最痛恨的就是抄袭、模仿,编剧过程中他甚至连所谓“桥段”都不允许出现,“欢迎全国和世界各地读者—起审视我的小说和影视作品,任何流传的作品都将经受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11月4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暗箱》作者刘三田,并将周梅森发布的相关声明转发给她。

  在看完这份声明后,她表态称:“周梅森老师有权维护他的正当权利,正如我有权利维护我的正当权利。”她表示,她起诉的不是《人民的名义》这部剧,而是该剧与书的创作者制作者对《暗箱》的抄袭侵权行为。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如何判定抄袭等侵权行为?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的吕欣律师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他指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实质性要件,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指的是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

  独创性是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影视作品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主题、核心事件、人物关系、桥段、细节、独白、对白以及逻辑关系。两部影视作品是否侵权上述要点均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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