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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荧屏又见力度广电总局规范台标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9:08 每日新报

  裴艳

  新报讯 【记者裴艳】近日,广电总局发出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说: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已日益成为频道专业化和品牌塑造
的重要元素。为进一步规范对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的管理,广电总局规定电视频道标识应以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为主体,并与台名(简称)、频道名称(简称、序号)组合而成,播出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标出,频道呼号由总局批准的台名和频道名称组成。

  根据各级电视播出机构频道定位和覆盖特点的不同,其频道标识和呼号可按以下原则调整设置:对上星传输的电视综合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和地域名称(缩写)组成;频道呼号由地域名和“卫视”组成;对上星传输的电视专业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和特定的专业频道名称(简称)组成,频道呼号由特定的专业频道名称(简称)和“卫视”组成;对非上星传输的电视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台名(简称)和频道名称(简称、序号)组成;频道呼号由台名和频道名称(简称)组成;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台,在公共频道预留时段插播自办电视节目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打出台标并按总局批准的呼号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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