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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十五有望不“禁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3:32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除八类场所外,全市有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从昨天开始到5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征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我市实行了11年的“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望放宽。

  相比于1993年12月1日本市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该草案对烟花爆竹的规定更加详细和规范。草案共分19条。

  “禁放”地点和时间放宽

  现行规定中“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条款,草案中作了修改,同时,明确了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该草案第七条规定,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地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每日8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另在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而在现行规定中,只笼统规定本市城八区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其他远郊区、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县政府划定。

  草案同时规定,在八类场所及周边100米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大部门管理烟花爆竹

  在现行规定中,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而在草案中第四条则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个人处罚额度放宽

  在现行规定中,在禁放地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偷放的,则将会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带烟花爆竹的,除了烟花爆竹全被没收外,还将会受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而草案则加大了这项处罚力度。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在禁放时间、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是单位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个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草案在征求意见完毕后,将按照法律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八类场所及周边100米内禁放

  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保护类建筑物;

  车站、机场及公共交通路口;

  重要军事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高压线、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禁止燃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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