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原副行长潘明理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昨日作出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明理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经泉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明理自1997年春节至2000年春节期间,利用其分管信贷工作职便,先后6次收受安溪县新城服装公司法人代表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13万元;1997年
春节至2000年春节期间,唐某为取得或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副行长的被告人潘明理对其企业申请贷款的支持,先后4次以拜年为名,每次贿送被告人潘明理人民币2万元;1998年七八月间及1999年五六月间,被告人潘明理前后收受唐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2万元,期间经泉州市农业银行贷审会研究同意,被告人潘明理签批同意安溪农业银行向唐某的新城服装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同意核定该服装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900万元及给予该公司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80万元。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潘明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明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蔡宗谋记者洪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