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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摄影师状告 刘欢九个月后终开口:我是无辜的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4:1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0日电据新京报报道,在“摄影师状告刘欢”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之后的9个月,刘欢终于打破沉默,开口对媒体发表了自己对这一事件的看法:我是无辜的。

  对此,原告的律师表示刘欢在自己的唱片以及海报中使用原告拍摄的照片而没有署名的情况不是少数,其个性邮票上未经同意也使用了原告拍摄的照片,而且原告也没有收到所谓的致歉信。

  在刘欢对媒体封口9个月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刘欢败诉。但在采访中刘欢仍然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他表示,自己就是一个著作权人,一直非常尊重著作权。

  刘欢说他之所以对原告的反复“炒作”保持极大的克制,除了表示对法律的尊重外,还因为不想以此成为新闻焦点而打乱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我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学教师,一个还算被大家认可的音乐人,虽然我没有任何背景,没有任何靠山,但我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报答所有关心我的朋友和歌迷,我已经就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而刘欢的律师表示,朝阳区人民法院只是一审判决,绝非最后定论。原告就所谓“侵权”一共告了刘欢三次,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去年九月以来,原告在媒体上大肆“炒作”的是第一个案件,即他曾经撤诉又重新起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最近,他又把朝阳法院的一审结果和这个案子混为一谈,给媒体和受众造成“刘欢输了”已成定论的错觉。

  刘欢的律师表示,鉴于原告多次向媒体提供错误信息并违背约定向媒体提供刘欢照片,给刘欢和家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们将保留对原告另行起诉的权利。同时我们借此郑重声明:按2004年1月18日的三方协议书约定,未经刘欢书面同意,原告无权将其所摄刘欢照片提供他方使用,因此任何人及单位都不得采用由李征提供的刘欢照片。

  当年刘欢个人演唱会的主办方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也对此事做了澄清。其中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表示:为发布会赶制出来的极小部分产品的包装不慎遗漏了四位摄影师的署名,李先生发现后通过我们找到了发行方负责人,发行方当即表示他们会在接下来的批量生产中加以纠正。有关责任方于李先生首次起诉前八天向他传真了一份书面致歉信。(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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