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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取公众资金上亿震惊县市两级政府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7:01 石狮日报

  本报讯震惊泉州、惠安两级政府的“汪素兰非法吸取公众资金”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昨日,记者从惠安县有关部门了解到,惠安县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汪素兰等四名被告均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其中被告人汪素兰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陈淑芬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汪方川和郑乌很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查明,汪素兰1955年1月出生于惠安县,为惠安县人大代表2004年8月22日,经惠安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停止汪素兰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家住洛阳镇西方村,因涉嫌犯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素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惠安县洛阳镇西方村以个人名义,以月息1.5%%和2%%的高息,采取开具“借款借据”、“投资收款凭证”及组织标会收取“会子”款等形式,向本村、镇及邻村、镇、县(区)的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并于1994年8月雇被告人陈淑芬(汪素兰的弟媳妇)、1986年8月雇被告人汪方川、郑乌很(汪素兰的母亲)三人为其收款、付利息、开具凭据、记账、保管款项等。2000年至2004年8月20日,被告人汪素兰个人经手非法向682名(户)群众吸引存款人民币36759098.4元。被告人陈淑芬、汪方川在该期间经手向汪素英等1435名(户)群众开具“借款借据”、“投资收款凭证”,吸收群众存款合计人民币88797294元以及向杨某大等244名(户)群众吸收“会子”款人民币1878480元,被告人郑乌很负责将被告人汪方川、陈淑芬吸收的款项代为保管并交给被告人汪素兰。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均被用于汪素兰个人开办、经营的“惠安县明信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恒惠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家庭开支及挥霍等。案发后,上述存款均未能返还存款人。

  被告人陈淑芬、汪方川、郑乌很受雇期间,每月分别从被告人汪素兰处领取人民币400元至500元工资,其中被告人陈淑芬计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汪方川计得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郑乌很计得人民币38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素兰单独并指使被告人陈淑芬、汪方川、郑乌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引存款人民币127434872.4元,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淑芬、汪方川、郑乌很明知被告人汪素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雇于汪素兰帮助其收款、付息、开具凭据、记账、保管款项,经手收取的公众存款数额计人民币90675774元,其行为亦均已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巨大。(记者洪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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