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作家路遥之女路茗茗发现有出版社未经自己同意,仅与母亲签订合同就出版了父亲的作品。路茗茗认为自己也是父亲著作权的继承人,因此将自己的母亲林达和出版社一同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路茗茗的诉讼请求。去年8月,路遥之女路茗茗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华书店看到了路遥所著《平凡的世界》一书。作为路遥著作权的继承人,路茗茗认为出版社未经自己同意出书是侵权行为。而出版社却拿出了与路茗茗的母亲林达在几年前签订的协议。虽然看到了母亲签订的协议,路茗茗仍然向法院
提交了起诉书,将两家出版社和自己的母亲一同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查明:1992年11月,路遥病逝。林达及路茗茗享有法定继承权,二人共同享有路遥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财产权利。路茗茗那时不满十八岁,是未成年人。1997年6月,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太白文艺出版社享有出版《路遥全集》中文本、中文繁体字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1999年4月6日,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补充协议,林达同意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其他出版社联合出版路遥的作品。2000年9月,广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路遥全集》。
路茗茗认为,路遥生前作品的著作权由其本人及其母亲林达依法继承,林达在其未成年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愿。林达也表示,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一中院审理认定,路茗茗未满十八岁,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达作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在不损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权处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驳回路茗茗的诉讼请求。李婧